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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rst (qrst)》之銘言: : 專利師規則最近有修改,把選試50分及格條件取消。 : 去年應考且依新規則可及格的人, : 可向考選部申請撤銷原(不及格)處分嗎? : 新考試規則: :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3564&ctNode=1367 : 請問各位看法 : 謝謝 你好~ 我也正在念行政法, 分享一下小弟看法, 如有錯請別把我打飛 XD 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 1. 考試院之職權行使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Ans: 3 III 8款: 考試院係我國特殊權力分立制度之憲法機構, 但本質上仍屬三權分立中, 行政權之一環 而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因其為高度屬人性(即專業判斷), 特別予以排除本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實體內容仍有本法適用, 以保障人民救濟之管道. (其實本法很多原理原則均來自憲法, 不如說是間接遵守憲法之實現.) 2. 考試院公布之"專利師考試規則"(簡稱本規則), 是否有溯及既往或事實變更 ? Ans: 159 II 2款: 本規則15條屬作用性行政規則中, 認定事實(及格與否)之準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13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故本規則15條自98年3月18日公布, 3/20生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 18 從新從優原則 節錄 "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 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 所以97年考試已放榜(程序已終結), 無法適用 128 I 1款: "所依據之事實", 我認為是指各科成績為作成行政處分(及格與否)之基礎. 3. 從規則公布到及格並領證有關之流程為何 ? Ans: 本規則公布 (行政規則) -> 合規則之應考人申請考試 -> 考試 -> 閱卷依專家判斷知識合致程度(不確定法律概念為其構成要件), 進行評分 (行政裁量給予分數為其法律效果), 得到成績 (行政處分) -> 考選部 依成績 + 本規則 裁量及格與否, 公告榜單 (形成處分) 並給予及格證書 (確認處分) -> TIPO 根據專利法5條等文件, 發給專利師證照 (附受訓之停止條件的授益處分) --- 有錯請指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111.216
eedavid:我推 03/28 16:21
eedavid:考試院評分標準得排除於行政程序的規範 03/28 16:22
MicroOptics:謝謝您在我文章中的補充 您的文章沒法論對錯 03/28 22:41
MicroOptics:法律是價值評價 邏輯的論事用法 您是法條的堆砌 03/28 22:42
MicroOptics:您能說法典是對或錯嗎 或任何人能說嗎 03/28 22:43
謝謝指教
qrst:有一個錯處:專利師考試規則是"法規命令"~ 03/28 23:28
我還是覺得是 行政規則耶, 考試規則是考選部判斷成績總合是否及格, 下達行政處分的標準, 雖然是內部參考基準, 但會"間接"對外部(應試人員)產生影響, 故要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13條予以公告或公布, 如同 專利審查基準之於TIPO一樣, 是內部下達行政處分的標準. 若是不服僅能對行政處分提起救濟, ex: 成績, 及格與否, 領證. 法規命令有"直接"對外部造成影響, 故必要有法律授權目的、範圍, 雖然本規則有寫授權來源, 但未必就是法規命令 (因其對外部影響並不是直接干預)
qrst:至於生效日,除外事項,行程#128適用...等判斷,我虛心求教 03/28 23:30
謝謝
yaudeh:TIPO發證書並沒有附條件,受訓是執業的條件,非證書的條件 03/29 05:05
嗯, 是我寫錯了 Orz, 抱歉
forman:論法不如考上專利師再說 03/29 08:50
說的對 ~ ※ 編輯: car 來自: 140.112.52.148 (03/30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