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iorart:另我記得李文賢大作亦有論述 手中有的可以翻翻看 05/13 20:08
推 barley:蔡明誠的發明專利法研究中也有說到 05/14 00:48
→ priorart:昨晚讀到陳聰富師之專論 據其研究國內最高法院判決 尚無 05/15 10:12
→ priorart:成功舉反證推翻184II者 故所謂推定過失 實務上無異無過失 05/15 10:15
→ priorart:責任 05/15 10:15
→ optik:專利侵害行為與侵權行為本質並不相同 硬要套用並無意義 05/15 23:02
→ optik:如果要套用 應該先就"為何可以套用"論理 可惜這些人都沒寫 05/15 23:04
→ optik:所有IPR制度都是人為的 與自然法思想相去甚遠 換句話說 05/15 23:07
→ optik:如果要規定惡意(willful)才構成專利侵害 也沒有什麼不可以 05/15 23:08
→ optik:不管怎麼規定 只要達成專利制度的目的 就是合理的 05/15 23:10
→ optik:簡言之 專利侵害(損賠)要適用何種程度的故意/過失 理由並 05/15 23:15
→ optik:不在於它適用民法哪一條 而是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05/15 23:15
→ optik:不然 請問惡意侵害的懲罰性損賠 要適用民法哪一條? 05/15 23:17
→ optik:專利侵害的損害 是所受損害、所失利益還是期待利益? 05/15 23:20
→ optik:專利侵害若是侵權行為 那是侵害權利還是利益? 05/15 23:23
→ optik:諸如此類的比賦援引可以寫一堆 但是真的符合專利本質嗎? 05/15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