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
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
型或新式樣。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
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
享有姓名表示權。
※ 引述《lkw (愛‧簡單最好)》之銘言:
: ※ 引述《Qpie (Q比)》之銘言:
: : 我們公司最近想將幾個系統的應用技術申請專利,
: : 其中有些技術已經應用在我們自己客戶的案子上,並實行多年了,
: : 請問這樣還可以申請專利嗎?
: : 因為我看專利法22條有排除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以公開使用者,
: : 但我不是很懂「公開使用」的定義。
: : 假設只是在客戶的系統上使用,外人並無從知悉該技術,
: : 是否算是公開使用?
: 所謂公開,就是"不特定第三人"得已知悉
: 如果系統是在你們客戶內部使用,那便不算公開
: 如果是對外的系統(如web base),外人可以連結
: 那就算公開
: 另外,若是該系統的系統文件或其他spec,不特定第三人可以取得
: 甚至是你的客戶把系統的特徵打在廣告上,就算不特定第三人無法直接使用該系統
: 那也算公開
: : 另外假設該應用技術可申請專利
: : 又請問像這樣因承攬而開發實行於客戶身上的技術,
: : 專利權是否會有爭議?(會不會其實專利權只能歸客戶所有?)
: 這個要看契約
: 若無契約或契約裡無載明
: 依專利法第七條第三款(不知有沒有記錯)
: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其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所有
: 但出資人得以實施其發明(但書是指將來如果你拿到專利,也無法對出資人行使排他權)
: : 不好意思,外行人對此領域一知半解,
: : 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提出,還請各位高手懇請賜教指點~
: : 感激不盡!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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