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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 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 型或新式樣。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 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 享有姓名表示權。 ※ 引述《lkw (愛‧簡單最好)》之銘言: : ※ 引述《Qpie (Q比)》之銘言: : : 我們公司最近想將幾個系統的應用技術申請專利, : : 其中有些技術已經應用在我們自己客戶的案子上,並實行多年了, : : 請問這樣還可以申請專利嗎? : : 因為我看專利法22條有排除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以公開使用者, : : 但我不是很懂「公開使用」的定義。 : : 假設只是在客戶的系統上使用,外人並無從知悉該技術, : : 是否算是公開使用? : 所謂公開,就是"不特定第三人"得已知悉 : 如果系統是在你們客戶內部使用,那便不算公開 : 如果是對外的系統(如web base),外人可以連結 : 那就算公開 : 另外,若是該系統的系統文件或其他spec,不特定第三人可以取得 : 甚至是你的客戶把系統的特徵打在廣告上,就算不特定第三人無法直接使用該系統 : 那也算公開 : : 另外假設該應用技術可申請專利 : : 又請問像這樣因承攬而開發實行於客戶身上的技術, : : 專利權是否會有爭議?(會不會其實專利權只能歸客戶所有?) : 這個要看契約 : 若無契約或契約裡無載明 : 依專利法第七條第三款(不知有沒有記錯) :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其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所有 : 但出資人得以實施其發明(但書是指將來如果你拿到專利,也無法對出資人行使排他權) : : 不好意思,外行人對此領域一知半解, : : 若有需補充之處請提出,還請各位高手懇請賜教指點~ : : 感激不盡!m(_ _)m -- 快快樂樂吃一頓 轟轟烈烈過一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