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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kw (愛‧簡單最好)》之銘言: : ※ 引述《Qpie (Q比)》之銘言: : : 我們公司最近想將幾個系統的應用技術申請專利, : : 其中有些技術已經應用在我們自己客戶的案子上,並實行多年了, : : 請問這樣還可以申請專利嗎? : : 因為我看專利法22條有排除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以公開使用者, : : 但我不是很懂「公開使用」的定義。 : : 假設只是在客戶的系統上使用,外人並無從知悉該技術, : : 是否算是公開使用? : 所謂公開,就是"不特定第三人"得已知悉 : 如果系統是在你們客戶內部使用,那便不算公開 : 如果是對外的系統(如web base),外人可以連結 : 那就算公開 : 另外,若是該系統的系統文件或其他spec,不特定第三人可以取得 : 甚至是你的客戶把系統的特徵打在廣告上,就算不特定第三人無法直接使用該系統 : 那也算公開 依審查基準的解釋 (第二篇第三章第2.5.3小節) 如果只是單純的使用,但無法得知其技術內容者,不構成公開使用 但像lkw大後面的例子,已經將特徵或技術文件完全公開的,大概就算公開使用吧 不過公開使用較不容易舉證,尤其是時間點的部份 審查委員通常也不會去找這方面的引證 只要小心競爭對手有沒有以這來舉發的可能 另外,公開使用還包括製造、販賣、進口等行為 但同樣地,即使有在公眾面前操縱,只要無從得知技術內容,依然不算公開使用 至於人家有沒有辦法一眼就看出技術內容,這似乎是個爭議點? 一點小意見 :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09.62
lkw:我不是很懂"公開使用還包括製造、販賣、進口等行為"這句話 05/21 18:28
lkw:可以請大大深入說明一下嗎? 05/21 18:29
lkw:我的認知,那些行為是所謂的實施行為,也就是專利權的排他標的 05/21 18:31
lkw:和公開使用的關連,還請大大指教 05/21 18:31
forman:102b於us境內任何人將產品公開或販賣一年內還是可申請專利 05/21 20:50
SGod:製造:開放參觀生產線 販賣:廣告宣傳 進口我找不到例子XD 05/21 23:01
SGod:就是並不限於狹義的「使用」行為 05/21 23:04
lkw:那重點還是公開嘛,製造販賣進品並不必然就等同於公開 05/21 23:49
SGod:對於公開我沒意見.. 我是把重點放在表面公開與內容公開的差異 05/22 06:53
SGod:例如上街叫賣已經處於不特定第三人可知悉的狀態 05/22 06:56
SGod:但依然不見得構成公開使用 05/22 06:57
SGod:即使全世界都知道某個產品早就在製造販賣進口了 05/22 07:02
SGod:但只要沒人知道這產品是怎麼做出來的 它的技術依然具有新穎性 05/22 07:03
SGod:(囧 愈加愈多個人意見了..P.S. 以上僅為個人推論 不一定正確) 05/22 07:10
orsonplus:其實 在沒人知道產品怎麼做出來的前提之下 05/22 08:14
orsonplus:就不屬於第三人可知悉 知悉的標的是指技術 而非產品 05/22 08:16
orsonplus:簡單的說 一般人容易搞不清楚的是 05/22 08:18
orsonplus:1.甚麼叫任意第三人 不特定第三人 05/22 08:18
orsonplus:2.一直把專利 跟 產品 這兩個標的混淆 05/22 08:20
orsonplus:專利 跟 產品 這兩個標的若分的很清楚 05/22 08:25
orsonplus:不用解釋太多 若分不清楚 很多東西都會在那邊繞圈圈 05/22 08:26
orsonplus:大多數申請人會問: 我申請的專利會不會侵權 05/22 08:27
orsonplus:我也有申請專利 為什麼我會侵權....等等的問題 05/22 08:28
orsonplus:都來自 "專利" vs "產品" 的觀念混淆 05/22 08:30
orsonplus:以上 講的並非針對這篇的外觀是否揭露技術的問題 05/22 08:34
orsonplus:而是點出 一般人最容易弄亂的地方 05/22 08:34
orsonplus:跟據經驗 這些問題 通常都是教育客戶時要比較花心思之處 05/22 08:36
orsonplus:如何能讓外行的申請人 在短短的幾句話中 就懂 就分清楚 05/22 08:37
orsonplus:有時後 也是一種對專利工作者的挑戰 XD 05/22 08:38
lkw:我也有申請專利,為什麼我會侵權?我認為是對專利權"本質"不清 05/22 10:56
lkw:楚,也就是搞不清楚專利權是個"排他權",而非"實施權" 05/22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