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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看專利法規-導讀 說到醫藥專利的延長的部份 其中對其專利有效期的延長申請人資格有點問題 引原文如下: 1:申請人之資格 只有專利申請權人始可申請延長,專利權屬於數人共有時,應由全體共有人行之, 專屬實施權人或通常實施權人不得為申請人。  ̄ ̄ ̄ ̄ ̄ ̄  ̄ ̄ ̄ ̄ ̄ ̄ -Q.1 請問前輩,以上之"專屬實施權人"或"通常實施權人" 為何義? 是指專利被授權人嗎? 專屬 與 通常之定義為? 2.申請之時期 延長專利期間之申請應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証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  ̄ ̄ ̄ ̄ ̄ ̄ -Q.2 以上之第一次許可証係指何者之許可証? btw 明白概念是一回事 要把專利法都背起來 又是另一回事 背得好痛苦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7.202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59.121.7.202 (05/23 16:09)
priorart:即專屬及非專屬被授權人 前者僅有單一licensee後者有複數 05/23 20:56
priorart:也可進一步依領域/時間區分 相關權利限制可自己查查古狗 05/23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