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rsonplus:專34 爭議標的為 "專利申請權人" 非 "發明人" 06/01 23:45
→ orsonplus:已獲准的專利權可以讓渡 06/01 23:50
→ orsonplus:問題有一點看不懂 B要的是填上發明人 還是專利權 06/01 23:56
→ orsonplus:是想要共同有權 還是獨得權利 第二行...拿回其專利權... 06/01 23:58
→ orsonplus:貴方之"專利申請權"經本案之公開及舉發後即無法回復<== 06/02 00:08
→ orsonplus:這句話的標的怪怪的 ...專利申請權 06/02 00:09
→ orsonplus:如果是要解決問題 就談一談專利權的讓與比較實際 06/02 00:24
→ orsonplus:和氣生財 商場無永遠的敵人 06/02 00:25
感謝前輩指導 B 係想把自己的名字置於發明人一項 . 只想行使著名權而已
[貴方之"專利申請權"經本案之公開及舉發後....] 我想表達的意思是..你把我案件打掉
你也不能再去請同樣的專利的意思. 而我沒有想要解決問題 只是想探討法規而已 XD
謝謝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8.211.225.136 (06/02 09:17)
→ forman:我很想知道b要怎樣提出證據說明共同發明人 06/02 19:39
推 SGod:增列發明人很簡單呀..送個申請書進智慧局就好 06/02 20:03
→ SGod:依審查基準的說法,智慧局不會管「發明人」這一欄是不是真的 06/02 20:04
→ SGod:但如果是想並列於「申請人」,也可以用讓與的方式 A讓給A+B 06/02 20:05
→ SGod:喔喔 沒看清楚內容 你是在探討法規 不是在問實務問題 XD 06/0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