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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 設發明人 A 及 B 同時發明一物品,A獨自向TIPO申請專利核準, B發現後,向 A 說要把案件舉發掉並拿回其專利申請權,以下為A之回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行之專利法規對此狀況之規範如下: 專利法12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專利法67條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其職權撤銷其專利權..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 且 專利法34條所述之非[申請權人]一項,因本人(A)亦為申請權人,故此項無法應用於 本案,由此可見,貴方(B)雖可作出舉發並撤銷本案,然貴方之專利申請權經本案之公 開及舉發後即無法回復,為顧及倆方之利益,如貴方願放棄本案之 申請權、及保證對 本案不提舉發之訴,則本人願賠償X萬元予貴方予以補償,並向智財局申請更正發明人 為A及B,此舉對雙方均為有益無害,冀貴方肯首而了結此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問1. B是否如A所述,無法取回其專利之申請權及利用較早之申請日重新申請發明專利? 問2. 專利法有否對發明人之更正有作出說明? 問3. 如專利法67條所述,專利機關可依其職權撤銷其專利權,如主動告之更變是否會被 撤銷? 問4. 因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係限於利害關係人方能提出舉發,其請B放棄舉發權之合約 是否成立? 謝謝各位先進的指導~^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2.143
orsonplus:專34 爭議標的為 "專利申請權人" 非 "發明人" 06/01 23:45
orsonplus:已獲准的專利權可以讓渡 06/01 23:50
orsonplus:問題有一點看不懂 B要的是填上發明人 還是專利權 06/01 23:56
orsonplus:是想要共同有權 還是獨得權利 第二行...拿回其專利權... 06/01 23:58
orsonplus:貴方之"專利申請權"經本案之公開及舉發後即無法回復<== 06/02 00:08
orsonplus:這句話的標的怪怪的 ...專利申請權 06/02 00:09
orsonplus:如果是要解決問題 就談一談專利權的讓與比較實際 06/02 00:24
orsonplus:和氣生財 商場無永遠的敵人 06/02 00:25
感謝前輩指導 B 係想把自己的名字置於發明人一項 . 只想行使著名權而已 [貴方之"專利申請權"經本案之公開及舉發後....] 我想表達的意思是..你把我案件打掉 你也不能再去請同樣的專利的意思. 而我沒有想要解決問題 只是想探討法規而已 XD 謝謝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8.211.225.136 (06/02 09:17)
forman:我很想知道b要怎樣提出證據說明共同發明人 06/02 19:39
SGod:增列發明人很簡單呀..送個申請書進智慧局就好 06/02 20:03
SGod:依審查基準的說法,智慧局不會管「發明人」這一欄是不是真的 06/02 20:04
SGod:但如果是想並列於「申請人」,也可以用讓與的方式 A讓給A+B 06/02 20:05
SGod:喔喔 沒看清楚內容 你是在探討法規 不是在問實務問題 XD 06/0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