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kw:第67條有關違反第12條第1項的部份,tipo"不宜"依職權撤銷 06/02 17:17
→ lkw:所以不會依職權撤銷 06/02 17:17
→ forman:b可以去申請新型專利 06/02 19:40
→ car:我想 依職權撤銷也要有依據, 沒必要的話 TIPO也不會吃飽撐著XD 06/02 23:04
→ hotwingking:依職權...則是行政權的行使 未必要有法院判決文件 06/03 01:28
→ hotwingking:但務必要依法行政 行政權與司法權平等 沒有誰大的問題 06/03 01:30
→ hotwingking:話說 利害關係人=>任何人都可以是利害關係人呀 06/03 10:58
→ hotwingking:獲得專利權之人 反面對未獲得專利權之人則為不利益 06/03 11:00
→ hotwingking:法律上的權利跟義務一樣不能主動放棄 權利只能不行使 06/03 11:02
→ hotwingking:此外 專利權之讓與是要式行為 不能考慮合約是否有轉讓 06/03 11:05
→ hotwingking:之意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即對世權 06/03 11:06
→ car:謝謝 ^^ ~ 06/03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