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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 : 問1. B是否如A所述,無法取回其專利之申請權及利用較早之申請日重新申請發明專利? 由於是共同發明, AB兩者為申請權人, 卻僅有A申請 TIPO可依 67 I項 B可依 34條舉發, 玉石俱焚, : 問2. 專利法有否對發明人之更正有作出說明? 沒有, 所以回到民法,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是特別人格權的一種, 可以要求列名.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 19 條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問3. 如專利法67條所述,專利機關可依其職權撤銷其專利權,如主動告之更變是否會被 : 撤銷? 會, 但依職權也要有法院判決文件等等證明文件 : 問4. 因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係限於利害關係人方能提出舉發,其請B放棄舉發權之合約 : 是否成立? 我認為 合約真意有申請權轉讓書的意思. : 謝謝各位先進的指導~^_^~ 一點淺見, 如有錯誤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07.18
lkw:第67條有關違反第12條第1項的部份,tipo"不宜"依職權撤銷 06/02 17:17
lkw:所以不會依職權撤銷 06/02 17:17
forman:b可以去申請新型專利 06/02 19:40
car:我想 依職權撤銷也要有依據, 沒必要的話 TIPO也不會吃飽撐著XD 06/02 23:04
hotwingking:依職權...則是行政權的行使 未必要有法院判決文件 06/03 01:28
hotwingking:但務必要依法行政 行政權與司法權平等 沒有誰大的問題 06/03 01:30
hotwingking:話說 利害關係人=>任何人都可以是利害關係人呀 06/03 10:58
hotwingking:獲得專利權之人 反面對未獲得專利權之人則為不利益 06/03 11:00
hotwingking:法律上的權利跟義務一樣不能主動放棄 權利只能不行使 06/03 11:02
hotwingking:此外 專利權之讓與是要式行為 不能考慮合約是否有轉讓 06/03 11:05
hotwingking:之意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即對世權 06/03 11:06
car:謝謝 ^^ ~ 06/03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