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kw (愛‧簡單最好)
看板Patent
標題Re: [請益] 專利法規
時間Tue Jun 2 17:54:46 2009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一問: 設發明人 A 及 B 同時發明一物品,A獨自向TIPO申請專利核準,
: B發現後,向 A 說要把案件舉發掉並拿回其專利申請權,以下為A之回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行之專利法規對此狀況之規範如下:
: 專利法12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 專利法67條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其職權撤銷其專利權..
: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
: 且 專利法34條所述之非[申請權人]一項,因本人(A)亦為申請權人,故此項無法應用於
: 本案,由此可見,貴方(B)雖可作出舉發並撤銷本案,然貴方之專利申請權經本案之公
: 開及舉發後即無法回復,為顧及倆方之利益,如貴方願放棄本案之 申請權、及保證對
: 本案不提舉發之訴,則本人願賠償X萬元予貴方予以補償,並向智財局申請更正發明人
: 為A及B,此舉對雙方均為有益無害,冀貴方肯首而了結此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問1. B是否如A所述,無法取回其專利之申請權及利用較早之申請日重新申請發明專利?
我認為可以適用34條
我非法律出身,胡亂說說我的見解
專利申請權屬於「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在我的解讀,就是把共有的所有人加起來視為另"一個"權利人
A+B=C,這個C才是真的具有專利申請權的人
所以A獨自偷偷申請,可以把A視為"非專利申請權人",因為申請權人是C,不是A
依34條規定,發明人、雇用人、創作人都可以在公告後提起舉發撤銷
所以B只要能証明自己為發明人之一,就能提出舉發
但若要適用撤銷後60天內再提出申請"新案"讓該專利權能換成C
那又要"專利申請權人"C提出申請,也就是A+B
所以若A不同意,B也沒辦法單獨提出申請
若A同意,那用A+B=C來提出應該是沒問題。
: 問2. 專利法有否對發明人之更正有作出說明?
更正好像沒有,只有提到發明人具有姓名表示權
這部份要請民法專家了
: 問3. 如專利法67條所述,專利機關可依其職權撤銷其專利權,如主動告之更變是否會被
: 撤銷?
釋義裡有說,違反此條,"不宜"依職權
: 問4. 因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係限於利害關係人方能提出舉發,其請B放棄舉發權之合約
: 是否成立?
這也是民法的issue
: 謝謝各位先進的指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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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7.158.99
推 piglauhk:C之見解 很有道理... 06/02 17:56
→ lkw:因為在局內常常遇到:甲乙同為發明人,甲要把申請權讓給乙 06/02 18:01
→ lkw:那麼就要送來"甲同意讓給乙的轉讓同意書"和"乙同意甲讓給乙的 06/02 18:03
→ lkw:轉讓同意書" 06/02 18:03
→ lkw:這兩份同意書加起來就是權利人丙同意把甲的部份讓給乙 06/02 18:04
→ lkw:轉讓成功後,乙就等於丙了 06/02 18:05
→ forman:發明人有姓名表示權,ab有無可能是雇傭關係? 06/02 19:40
推 orsonplus:寫封 E-mail去TIPO 法規室 問個明白就好啦 06/02 19:55
→ orsonplus:法規室的老大 要是您看到這篇 別殺了我 XDDDDDDDD 06/02 19:56
→ lkw:tipo只有法務室,現在的法務室主任人很好 06/02 20:04
→ forman:tipo法務室職責是哪些? 06/02 20:45
推 car:專利法逐條釋義 94年版 p31~32有講解準共有的情形 ~: 06/02 23:14
推 car:申請權有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人彼此法律關係較緊密 06/02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