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ffen (neffen)
看板Patent
標題Re: [請益] 一篇發表在Nature有關顯而易見性的論文
時間Thu Jun 4 04:00:16 2009
※ 引述《colinh (ColinH)》之銘言:
: 美國法院和USPTO對專利範圍的解讀是否有效或是否需要核駁是站在不同的標準上
呃...有人可以簡單解釋一下不同的標準是差在哪裡嗎?
還是有相關書籍或文章可以讓我延伸閱讀一下
抱歉, 我是新手, 希望問的問題不會很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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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29.60
※ 編輯: neffen 來自: 218.175.29.60 (06/04 04:01)
推 piglauhk:放心 看不懂的絕對不止你一位 06/04 09:18
推 VanDeLord:原文說的很籠統,美國法院是指DC還是Supreme? 不要說DC 06/04 12:36
→ VanDeLord:和Supreme之間的看法與著眼點就有差異了,更何況是DC和 06/04 12:37
→ VanDeLord:DC之間,如ETDC和Delaware,此外,還有CAFC 06/04 12:43
推 VanDeLord:最終仍舊必需依照(follow)Supreme的見解(opinion) 06/04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