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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實務一問 請各前輩代為解惑: A為 K公司之產品,其己取得美國發明專利。K公司只於美國販售產品A,然A之外殼及包 裝係無任何 專利相關之標示,後台灣 廠商S 按其專利說明書之內容仿製之,並由2000 年1月1日大量銷往美國,後K公司於2001年對 S廠商提出專利訴訟,稱其侵害K公司之專 利,S立刻中止販售,並引 美國專利法 287條,台方S廠商主張K公司未於 A產品上標示 PAT.之字樣,專利權人不得於侵害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其於被通知後停止侵害行為 ,故其無需賠償之。 問1: 台方S廠商主張是否合理? 實務上與其法規有否落差? 問2: 其主張如為合理,則未生產相關實體產品專利之賠償金是否由侵權方接獲通知起算? 問3: 請判斷下句是否合理: 如專利權物商品化後未標示其專利,如仿造者主張其設計相同為巧合,則其於接獲 侵權通知前均無需負賠償責任。 謝謝各位 台灣【專】79條 一. 發明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明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 許實施權人; 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 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不在此限。 美國 【專】287條 專利權人與為其工作或依其指示於美國境內製造、要約銷售或銷售獲有專利之產品, 或將專利產品輸入美國境內者,得於其產品附上專利(patent)或其縮寫(pat)之字樣與 專利號碼;如因產品之性質不能附上前述字樣時,得將含有該字樣之標籤附在產品上, 或含有一個或數個產品之包裝物上,以告示社會大眾。如未為上述標示,專利權人不得 於侵害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如能證明侵權者已受侵害之通知,仍未停止其侵害行為, 則通知後續行侵害之部分得請求損害賠償。侵害訴訟之提起,視為侵害通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