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God:因為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起算呀.. 不是優先權日 07/04 21:41
→ SGod:只是不會有利 因為晚一年以上取得專利權 07/04 21:45
→ SGod:最多是比較早公開(優先權日起算18個月) 取得請求補償的權利 07/04 21:49
→ piglauhk:喔喔喔喔喔!! 我一直都以為申請日會變成跟優先權日一樣 07/04 22:13
→ piglauhk:還好這幾年下來沒害到人 XD 07/04 22:14
→ piglauhk:感謝S大 07/04 22:14
推 jiunying:本法第29條第2項 先申請案15個月後視為撤回 07/04 22:58
推 jiunying:先申請案測回後就是為始不存在,當然也沒有前案的申請日 07/04 23:01
推 lkw:優先權日唯一的功用就是"判斷專利要件的基準日" 07/06 09:45
→ lkw:其他期間的計算都是以申請日為主 07/06 09:45
→ forman:既然都已經申請,為何還要重新提出與首次申請相同的專利 怪 07/06 20:43
→ forman:主張國內優先權後案申請日可以追溯到母案申請日 07/06 20:45
→ forman:那專利期限是否應該從母案申請日開始算起? 07/06 20:46
→ forman:剛剛翻審查基準,不同範例的國內優先權案不同實施例支持 07/06 21:16
→ forman:CLAIMS有可能會有不同專利申請日進行實體審查 07/06 21:17
推 lkw:claim可以分別主張其優先權,以各claim優先權日為比對基準日 07/06 22:03
推 jiunying:forman說的沒有錯,這個制度的確有法律漏洞 07/06 22:08
→ jiunying:逐條釋義裡面就有寫: 申請人可以利用此制度延長保護期限 07/06 22:09
推 lkw:漏洞??最多也只延長一年 07/06 22:25
→ lkw:台灣的國內優先權,其實就是us的延續案,用"優先權"這個字眼 07/06 22:26
→ lkw:的確與一般認知的優先權日的觀念差異頗大 07/06 22:27
→ lkw:簡單來說,別把國內優先權當做優先權啦 07/06 22:31
推 VanDeLord:延長保護期限一年 = 縮短優先權日一年 (依此法來看) 07/06 23:39
→ VanDeLord:保護期限都是固定,沒有什麼漏洞不漏洞的吧~ 07/06 23:40
推 jiunying:我觀念弄錯了,謝謝大家指教... 07/06 23:56
→ forman:優先權中關於國內優先權審查基準有說明相同案件申請可以延 07/07 21:34
→ forman:一年,但是這樣做有何意義?我想不透 07/07 21:34
推 lkw:給樓上,你想一下us的延續案的精神,tw國內優先權就是延續案 07/07 21:46
→ lkw:因為案子修正,不能變更實質範圍,那如果真有new matter非加不 07/07 21:47
→ lkw:可,又怕另起新案怕被原來的案子當引証駁掉,所以有了這樣的制 07/07 21:48
→ lkw:度 07/07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