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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請教一下, 由於現在IT產品眾多, 很多東西甚至沒有正式又通用的譯名, 但仍然可以找到正式翻譯 (好比說大家都叫USB, 幾乎沒人叫 "通用序列匯流排") 如果文件使用這類翻譯名詞, 以避免被專利檢索, 以保護專利內容, 嗯...聽起來是有點不入流啦, 但這樣是否可行呢? 未來在法律攻防上, 會有不利之處嗎? ----- 同上的是, 如果採用非正式翻譯呢? 好比直譯, 或是音譯, 大陸用語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26.29
SGod:侵權方面的訴訟等別人回答 我先說兩個可能的影響 07/05 22:24
SGod:第一是造成之後審查官檢索不到你的案子 結果別人申請內容跟你 07/05 22:25
SGod:一模一樣,卻被准了,這樣你還要去玩舉發 07/05 22:25
SGod:第二,若你亂翻得太誇張,會被審查官依施行細則第3條要求修正 07/05 22:28
lkw:翻譯可以參照國立編譯館的翻譯 07/06 09:46
wahaha99:我在國編查到我要的名詞了.... 好樣的根本沒翻譯啊 XD 07/06 21:21
lkw:tipo都是參照國立編譯館的翻譯,將來攻防以那個為準就對了 07/06 22:30
VanDeLord:江湖一點訣,點破不值錢。 07/07 10:58
orsonplus:您是說 培林(軸承) 寫成 胚芽令穀 嘛? 07/09 09:42
orsonplus:保險桿--慢把,硬碟--哈滴司克,.審到案子的人會崩潰吧 07/09 09:45
hsuhuche:同樣的東西 並不會因為名稱不同而具有專利性. 07/09 10:23
hsuhuche:舉例來說,習知的鉛筆並不會因為你取了奇怪的名字,比如: 07/09 10:25
hsuhuche:一種文字定義器,包括:一墨條,包覆於一連續性材質中. 07/09 10:27
hsuhuche:就因此具有專利性.你取的物件再上位,比如墨條或連續性材 07/09 10:28
hsuhuche:料,還是必需舉出實例以利本技藝人士得據以實施.如此一來, 07/09 10:29
hsuhuche:審查委員將用最下位的鉛筆作為核駁依據. 07/09 10:31
hsuhuche:翻譯名詞也是一樣道理.不確定的話多用google,儘量採用 07/09 10:33
hsuhuche:普及的譯名. 07/09 10:34
VanDeLord:VA中的FAST,這樣學過工程的人應該知道了吧...XD 07/09 12:46
VanDeLord:當然,TRIZ 也有涵蓋到VA,利用FAST自然容易判斷,詮釋 07/09 12:48
VanDeLord:方法只要不超過FAST的範圍就可以了,畢竟這是建立在 DOE 07/09 12:48
VanDeLord:Doctrine of Equivalents 07/09 12:50
ataki:我聽一個當過專利審查官的人說他常常叫人家修正這種翻譯。 07/12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