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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anDeLord:沒那麼誇張,對有經驗的工程師來說,冷僻譯名的保護不難 07/11 00:43 :→ VanDeLord:主要在你說明書內容怎麼描述,簡單一點就是上下位概念的 07/11 00:44 V大所言,固然是對的, (1)依國立編譯館的翻譯翻譯 (2)說明得很清楚 這兩種方式來寫專利說明書都OK, 只是用(1)的方式顯然要用(2)的方式省時、省力的多, 而且什麼叫作「有經驗的工程師」什麼叫「清楚」, 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定義,徒然增加管理上的成本及負擔。 不如直接造著國立編譯館的翻譯翻譯來得簡單、迅速又不會出錯, 就算國立編譯館翻的不好,但人家是官方。 以前有個資深的代理人跟我分享過, 有一次他依國立編譯館的翻譯照翻, 但智慧局要求更改譯名,因為國立編譯館的翻譯讓人看不懂, 但該代理人堅持要智慧局發個公文過來,才願意改, 因為將來一定要留個證據作為自身的保障。 -- 專利家族查詢工具免費下載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posts/list/0/87.pag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225.225
VanDeLord:我以前寫稿的認知是只要能讓審查委員看得懂就可以,至於 07/11 09:31
VanDeLord:怎麼翻譯,就看撰稿者如何清楚、簡要而完整的去表達譯名 07/11 09:34
VanDeLord:先前提到的說法在於技術上的問題(撰稿能力),現在問題衍 07/11 09:35
VanDeLord:生至訴訟手法,這議題似乎又變得更加複雜。 07/11 09:42
forcomet:翻譯的部分我同意V大的講法,只要附上原文,中文不要太扯 07/11 10:18
forcomet:都是可以接受的,我不知道yaudeh講的東西是幾時以前的事情 07/11 10:19
forcomet:但是個人對堅守國立編譯館的譯名這事 覺得不識實務上的 07/11 10:20
forcomet:通常習慣, 也不是審查委員的通常習慣, 你前面引的專利法 07/11 10:21
forcomet:施行細則, 講的是 "應" 而不是 "不得" 程度上是有差異的 07/11 10:21
forcomet:'應' 還有空間, '不得'就沒有空間, 所以我不覺得那條是可 07/11 10:24
forcomet:以用來讓專利無效的條文 07/11 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