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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star (zstar)》之銘言: : 我覺得原po 並非想把 : 冷僻譯名 : 「不具專利性 ------------> 具專利性」 : 相反的,原po 的專利可專利、關鍵; : 希望即便已公開、公告,也盡量不要被檢索到。 沒錯 XD : 就像設一個圈套一樣~ : 等粗心的獵物陷進去,再宰來吃... 倒不是想宰誰來吃... 而是說,我現在開發的東西的確管用(有實品證實), 但自己對他的創新度並沒有很大的自信... 而且我是打算將來將專利權售出,在售出前我也沒有多餘的金錢與精神去找出侵權者... 想說能延遲曝光就延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26.29
orsonplus:侵權者越多的專利,專利價值也會提昇. 07/13 12:10
orsonplus:可專利性的問題...並不單純 越晚一天請,對你越不利 07/13 12:12
orsonplus:如果你的東西 在產品曝光後 很容易被逆向還原 07/13 12:12
orsonplus:那也不要擔心這麼多了,直接揭露比較好 07/13 12:13
orsonplus:套用您的講法"創新度"的判斷跟時間還有產生的結果有關 07/13 12:14
orsonplus:申請專利 也許今天你還有"創新度"..明天被公告就沒了.. 07/13 12:16
wahaha99:了解~感謝前輩指導! 07/13 14:39
silfox:我想請教一下有經驗的先進,照原文這種方法,最後被法院判定 07/13 19:24
silfox:為inequitable conduct而使專利unenforceble的可能性? 07/13 19:24
forman:要先看他手上與可專利性相關程度多少,舉證程度在被告身上 07/13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