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kw:推這篇,回復的是狀態,不是專利權 07/15 16:10
→ yaudeh:專利法第17條及行政程序法要件應該是「不可歸責」 07/15 19:47
→ yaudeh:並沒有要求到「不可抗力」這麼嚴苛啦 07/15 19:50
→ forman:祝你面試順利 07/15 19:51
→ MicroOptics:F大 謝啦 不過應該是去給洗面啦 呵 07/16 12:33
→ forman:為何要幫你洗臉?y 07/16 19:58
→ lonelyboat:若請求回復原狀有理由 就可以繳費領證 07/19 01:33
→ lonelyboat:再者 也不需要提什麼天災或不可歸責理由 07/19 01:37
→ lonelyboat:直接說當事人(前文說的老闆)不在國內 申請展延 07/19 01:38
→ lonelyboat:以前展一次60天 現在展一次90天 再加上提不可歸責事由 07/19 01:40
→ lonelyboat:的30天 是有機會拖過兩個月的 07/19 01:40
→ lonelyboat:另外也不需要自己去看民法的過失分類 平常有在念就算了 07/19 01:42
→ lonelyboat:直接看審查基準的程序篇 怎樣適用 智財局已經整理好了 07/19 01:43
→ lonelyboat:若要說過失的話 可以舉個例子 07/19 02:11
→ lonelyboat:甲事務所幫法人乙公司申請專利 等到好不容易要領證時 07/19 02:13
→ lonelyboat:領證期限將至 甲無法向乙代表人A老闆確認是否繳費領證 07/19 02:15
→ lonelyboat:註所謂代表係代理法律行為及代行事實行為 07/19 02:16
→ lonelyboat:此時若B老闆娘係非可代表公司之人或職務上可代理之人 07/19 02:18
→ lonelyboat:B告訴甲不繳費領證 顯係無權代理 07/19 02:19
→ lonelyboat:因為那不屬於夫妻間日常生活代理 07/19 02:20
→ lonelyboat:而甲不察誤聽B言 導致可申請展延而未申請 07/19 02:22
→ lonelyboat:未確認當事人真意 未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屬重大過失 07/19 02:22
→ lonelyboat:係因甲為該領域之人應懂法律 卻得注意而未注意 07/19 02:25
→ lonelyboat:等A回國發現專利權已喪失 對甲提出告訴請求損害賠償 07/19 02:26
→ lonelyboat:請問是否告得成? 是事實還是雄辯? 07/19 02:27
→ lonelyboat:管見認為是告得成 07/19 02:28
→ lonelyboat:若是某事務所的陳先生 就會以後都不收乙公司的服務費 07/19 02:30
→ barley:未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屬抽象輕過失 07/19 02:46
→ barley:另l大所舉案例 我想到蠻有趣的問題 即請求權基礎為何 07/19 02:49
→ lonelyboat:沒錯 是抽象輕過失 我忘了 對不起 07/19 02:50
→ barley:就要件而言 應僅限於184I前段 07/19 02:50
→ barley:但該項所指權利 通說認為僅限固有利益 不包含履行利益 07/19 02:51
→ barley:亦即本案a得請求是僅限於取得專利的期待權 還是專利權? 07/19 02:52
→ barley:又得請求的金額該依照何種基礎來計算 如何舉證? 07/19 02:52
→ lonelyboat:這要查一下 很久沒看民法了 但這就像律師沒有替當事人 07/19 03:00
→ lonelyboat:在時效內提起訴訟 導致當事人權利罹於時效 07/19 03:02
→ lonelyboat:前面那案例應該沒有判決 後面律師這是有判決可以參考 07/19 03:03
→ lonelyboat:如果是b大 請問你會怎樣操作 07/19 03:05
→ barley:我上面說錯了 是權利不包含純粹上經濟的損失 非履行利益 07/19 03:16
→ barley:律師那個案子我記得外部關係是訴訟上的不利益由當事人承擔 07/19 03:17
→ barley:內部關係我找找 07/19 03:19
→ lonelyboat:看來陳忠五的債總你有認真上 07/19 03:23
→ barley:原來是學長啊 07/19 03:29
→ orsonplus: XD 這樣也可以認到人 ~ 07/19 03:57
→ barley:找到類似案例 是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 07/19 04:35
→ barley:97訴1363號判決 07/19 04:36
→ lonelyboat:哦哦 我應該不是 我也還沒畢業 07/19 17:42
→ lonelyboat:不過事實真相是 法定不變期間不得展延 07/19 17:42
→ lonelyboat:所以A又主張委任書已委任甲事務所一切專利事務 07/19 17:45
→ lonelyboat:所以主張甲在未得到不繳費領證之相反指示前 應該繳費 07/19 17:47
→ lonelyboat:那如果以甲的角度 在聯絡不到A的情形下是否應該繳費 07/19 17:49
→ lonelyboat:又或者說甲若先代繳費後 A事後又表示不願意繳費領證 07/19 17:51
→ lonelyboat:此時甲可以主張委任書有委任專利申請事務包含領證繳費 07/19 17:54
→ lonelyboat:若A強調未包含 那甲應該也可以主張無因管理要求費用 07/19 17:58
→ lonelyboat:畢竟沒有不利於本人 且有委任申請事實 在連絡不到本人 07/19 18:00
→ lonelyboat:情形下 依照一般社會通念 繳費領證不會違反本人意思 07/19 18:02
→ lonelyboat:所以甲事務所在聯絡不到本人情形下似乎不應不繳費 07/19 18:03
→ lonelyboat:因為沒有不繳費的理由 07/19 18:04
→ lonelyboat:所以只要A提出委任狀 A應該可以依b大說的 07/19 18:05
→ lonelyboat:向甲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權 請求損害賠償 07/19 18:06
→ lonelyboat:這樣講對嗎? 其實我也不知道 還望版友指正 07/19 18:07
→ barley:疑 不是建良學長嗎 07/19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