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tto:或者反過來問,乙君是壞人不想讓甲君拿專利,就用這方式打掉 08/06 22:58
→ forman:專利法有規定這種狀況會請雙方私底下協調,失敗就不準專利 08/07 00:38
→ forman:對乙君專利而言,甲君專利技術公開日較早。 08/07 00:41
→ forman:對甲君而言,乙君申請較早,這是擬制新穎性問題。 08/07 00:42
→ forman:新穎性優惠期限不保證甲君以外人士看到公開技術後不會申請 08/07 00:43
→ Antinomy:哪有雙方私底下協調這回事? 請看審查基準第2-3-13頁 08/07 00:56
→ forman:我想要說明的是專利法第31條。 08/07 08:51
推 SGod:乙的申請案因為3/25的論文發表而失去新穎性 08/07 09:37
→ SGod:甲的申請案因為乙而不符合先申請原則 所以同歸於盡 08/07 09:37
→ SGod:乙被打掉是活該 甲..只能說 誰叫他不早點來申請 08/07 09:40
→ SGod:若3/25的論文已完整到可讓乙偷去申請 那甲在發表前就能申請了 08/07 09:43
→ SGod:其實甲的問題 準確一點地講 是擬制喪失新穎性.. 08/07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