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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期的法學新論中 : 沈冠伶老師新的文章剛好有提及這個問題 : 小弟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事件之統合整理> 沈冠伶 : 法學新論第8期 p1-p17 : 我國在智財法院審理侵權事件時,若被告抗辯有效性時,法院得就有效性自為判斷, : 但該判斷所為之裁判僅拘束當事人。另可於行政法院提起有效性之訴訟,行政法院之 : 裁判則有對世效力。 : 問題:侵權事件中,被告抗辯專利有效性,另於行政法院提起專利無效之訴, : 民事法院判決專利無效,後行政法院判決專利有效,則行政法院之判決 : 不影響判決在先之當事人。 : 但民事法院判決專利有效,行政法院判決專利無效,被告則可依行政法院之判 : 決作為再審事由。(判決基礎變更) 七月的法學新論有相關的新文章 整理一下給各位參考 <侵權訴訟中專利有效性問題之研究> 蔡如琪(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 法學新論第12期 p113-137 比較法上與上篇文章大致相同 就先省略了 這篇文章主要在於在智財案件審理法實施後 民事法院的判決拘束力的探討 結論有二 1.透過爭點效理論,在同一當事人的情況,前訴訟法院對於專利有效性的認定, 效力應及於後訴訟。審理細則第34條亦有相同之規定。 但對於不同當事人之情形,目前實務上認為後案之專利有效性判斷不受前案之 拘束。 蔡法官認為,前訴訟中,法院認為專利有得撤銷原因存在時,後訴訟即便當事 人非同一,專利權人應受前案之拘束,不得再行使專利權,後訴訟被告亦得引 前案有利爭點效作為抗辯。 意即透過爭點效理論使民事法院就專利有效性之判斷對同一專利權之行使有對 世效力。 2.實務上目前認為民事法院對專利有效性之判斷不拘束智財局,智財局於民事法 院判決確定後仍得作相反之舉發審定,此舉可能改變判決的基礎事實。 蔡法官認為智財案件審理法既賦予智財局於訴訟中提出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 在訴訟權被保障下自應受民事判決之拘束,不得於之後作出相反之認定,以達 到紛爭一次解決的目的。 -- 蔡法官的見解從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和時間出發,透過爭點效理論和訴訟權保障為 理由,主張民事法院對專利有效性之判決產生對世效力。 這樣的話是可以解決上篇文章提到的問題,但依目前智財法院對進步性的認定嚴 格性,可能會讓專利權人避免在智財法院起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72.68
zebras:慘不忍睹...不要看台灣的文章好嗎?? 08/25 00:54
DCHC:你不知道中華民國的法律學者專出不同見解以牟利嗎? 08/25 02:03
escTW:第二個見解挺好的 樓上兩位有更好的看法嗎? 08/25 09:13
barley:這位是法官 應該不算學者 不過方向大致上和沈冠伶老師相似 08/25 20:44
sonardome:在台灣法官素質.........都自以為上帝 08/26 21:22
barley:還好didadi法官應該不會看patent版 XD 08/26 22:02
keku:這篇跟di法官又沒關係 ^^" 08/27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