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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ce123 (ice)》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 : 國內專利是採取先申請主義 : 我有一個疑問 : 假設有一技術有共同發明人A、B : 而A以自己的個人名義申請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只有掛A的名字 : 這樣可以嗎? 發明人自始擁有姓名表示權(就是一定可以掛名), 但未必有申請權(取得專利權之期待權), 申請權需視 職務上 (專7) 或 非職務上發明 (專8), 職務上申請權歸屬(1.僱傭, 學校聘請教授研究. 2.委任 or 承攬, 如國科會委託之研究) -> 1.的話 請照學校內辦法辦理, 基本上是教授和學校共有 (科學技術基本法,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還有各校內規) 2.的話, 要看契約 (國科會計畫會述明歸屬) 非職務上發明, 申請權屬於發明人的, 但能讓與給他人 : B可以作些什麼嗎? : 如果碩士論文申請專利, : 指導老師有權強制限定研究生一定要掛共同發明人 : 及申請人嗎? 要看學校規定, 問學校研發處應該有答案, 基本上申請權是學校的, 然後再依校規或契約去拆繳費和利益比例 : 另外老師說 : 『 : 原因為:碩士論文之創作權及著作權皆屬指導老師與研究生共有,因此你不能獨立申請為 : 單獨專利發明人,我問過其他學校老師、本校老師,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全部皆有此看 : 法。 著作權是保護expression (這應該不是你想保護的), 專利權保護 創新, 兩者有差異 所以教授需有實質參與論文潤寫, 文法修改等等, 才是共同著作人 同樣教授有提供創新內容, 才是共同發明人 : 全世界若是以碩博士論文其中之內容申請專利,皆是指導老師與研究生共同申請專利。經 : 濟部智慧財產局告訴我:除了一般公司才會有獨立申請人且與發明人有不同之情況,否則 : 皆是共同發明人亦是共同申請人。』 教授受雇於教育部研究, 或是承攬國科會計畫 不就和一般公司員工受雇於公司, 或專利工程師承攬(外包)cases一樣嘛 所以就是看契約(或校規) ..... 基本上不會是發明人的, 但能分享利益 : 以上說法是對的嗎? : 我看過有些說明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731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an/4/today-life1.htm# : 但實務上怎麼作比較好 : (原因發生在 : 因為工作多年有能力且作想自己興趣的東西當碩士論文 : 所有的東西都是學生作,包跨想法及實作,未來要開公司用, : 而之後申請專利老師硬要掛共同申請人的話怎麼辦) 那要提出證據呀 單純口述智財局不會理會 最好的時點就是你念碩博班前申請, 但已錯過, 且已經申請 補救辦法: 1. 附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確認申請權), 依專10 變更申請人 比較費力 2. 發明公開前, 快快撤回申請案, 重新整理好申請人 和發明人 提出申請, 但還是要注意論文發表6m內, 及研討會等新穎性優惠期 這點其他人會argue, 但變成其他(自認為)適格申請人要走 1.的途徑變更申請人. 對他們是麻煩 (也許嫌太麻煩就不弄了也未可知 XD) 謎樣的一點是, 未附申請權證明書表示為申請人之前, 會讓你撤回原案嘛 XD 原po成功請記得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112.73 ※ 編輯: car 來自: 219.91.112.73 (10/10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