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kirajacky:CN專利記得強制要求Claim一定要寫成Jepson Type? 10/12 15:39
→ eedavid:剛聽一位前輩說 新型專利好像是這樣的 10/12 16:15
推 orsonplus:這個問題在CN審查指南上有寫,很容易查的到,也很明確 10/12 16:21
→ JSL3719:版主好建議,竊以為應該養成主動查詢法規或基準的習慣 10/12 16:25
→ forman:文字上有差別,但是實質上沒有差別,這要看代理人與審委 10/12 19:25
推 Xkang:這不是我上次問的問題嗎XDD 大陸都用"其特徵..." 10/12 22:07
推 pasica:1規定並非一定要這樣寫(有但書)2.實務上沒寫也大部份都沒事 10/12 23:57
→ pasica:3有遇過這種oa(少),但是沒遇過單獨出現這種核駁理由的oa 10/12 23:59
→ pasica:我個人認為其實從屬項加上其特徵是不妥的,因為出現(兩次) 10/13 00:03
→ forman:去看看大陸專利就知道到底是否可以囉 10/13 00:12
推 lkw:規定要這樣寫,但現在不這樣寫也不會有事 10/13 01:52
→ eedavid:如果是這樣 未來在做大陸前案的分析比對 該怎麼看待? 10/13 10:37
→ eedavid:大陸代理匪賊跟我說 發明可以用第一種 新型要用第二種 10/13 10:38
推 VanDeLord:二段式的寫法主要是在獨立項,藉以明確區分出前案與本案 10/13 11:00
→ VanDeLord:之技術特徵,至於附屬項,應該沒人會用這種寫法吧... 10/13 11:01
→ VanDeLord:前案(先前技術)與本案(申請專利技術) 10/13 11:03
→ eedavid:CN規定新型好像就是要這樣寫耶... 10/13 11:09
推 VanDeLord:剛看了一下前一陣子送件的CN案,@@" 的確連附屬項也是... 10/13 11:26
推 VanDeLord:不一定是新型,看到發明也可以這樣寫~ 10/13 11:41
→ eedavid:那這樣解讀上(例如比對分析) 會跟其他國家不一樣嗎? 10/13 12:02
推 orsonplus:再怎麼解讀,專利範圍都是第一個字到句點為止的整體。 10/13 12:36
→ orsonplus:專利範圍還是基於全要件原則下的文義讀取開始看 10/13 12:37
→ orsonplus:從邏輯來看也沒問題,引用標的是技術範圍,不是文字接龍 10/13 13:08
→ orsonplus:從所有的CN官方的審查指南、最高人民法院的講法來看 10/13 13:43
→ orsonplus:對於附屬項其特徵在於的定義都是指"附加技術特徵" 10/13 13:44
→ eedavid:了解 感謝O大 10/13 13:46
→ orsonplus:吉普森式的寫法在於明確指出先前技術,俾利審查委員閱讀 10/13 13:46
→ orsonplus:對了很多CN代理人不一定專業,常常錯誤解審查指南跟法規 10/13 13:51
→ orsonplus:跑來跟台灣代理人說這樣不行,那樣不行,結果不是不行 10/13 13:51
→ orsonplus:是他自己曾經搞錯某些東西被要求修正,而擴大解釋... 10/13 13:52
→ orsonplus:最好相信自己看到的法規.... 10/13 13:54
→ orsonplus:有TW事務所為了節省成本,跟一些代理費低的CN事務所合作 10/13 13:56
→ orsonplus:往往會發生很神奇的解釋或理由..XD 10/13 13:57
→ JSL3719:我想到德國代理人翻譯出現Typo,被審委挑到之後,還給裝死 10/13 14:36
→ JSL3719:要收修正費用的事... 10/13 14:36
推 pasica:請問O大=>附屬項其特徵在於的定義都是指"附加技術特徵"這句 10/13 15:10
→ pasica:話是從審查指南的那部份有提到?~~謝謝。可否給出章節頁碼 10/13 15:11
→ orsonplus:並沒有明確規定其特徵在於=附加技術特徵,只是從其它文件 10/13 15:38
→ orsonplus:看來,CN的邏輯似乎是這樣在詮釋... 10/13 15:39
→ orsonplus:大多官方文件在講到附屬項,都會提到"附加技術特徵"概念 10/13 16:03
推 pasica:附屬項是附加技術特徵這我同意,不過從屬項是否加上特徵寫 10/13 17:45
→ pasica:法,似乎並無關乎"附加技術特徵"~~ 10/13 17:46
→ orsonplus:用填表格角度,規定要我寫技術特徵,就寫了其特徵在於 10/13 18:31
→ orsonplus:或許可以跳脫一下我們的習慣的思維,來看幾個字 10/13 18:34
→ orsonplus:有些案子不寫那幾個字,也都沒啥問題,但就有代理人可能被 10/13 18:46
→ orsonplus:退件過,所以擴大解釋說這不加不行會被退件,至於TW代理人 10/13 18:47
→ orsonplus:能選擇的,只能以減少程序糾紛為主,以最安全的方式送件 10/13 18:48
→ forman:有些大陸審委會要求你加上;其特徵在於~;怪怪囉 10/13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