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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的情緒、客觀要件,我想大家都說的差不多了 有關您與老師之間誰是誰非的部分,並非本板能力所及的討論範圍之內, 本板板友也僅能從專利權、申請程序的角度提供您一些看法。 既然原PO的底線是"寧可專利權不要有,也不要讓老師擁有" 並且自己提出申請.... 以原PO的想法為出發點。 到底有什麼利害關係呢? 重點1: a.老師不簽申請權證明書給你的情況下,文件未備齊,程序審查不過。 b.老師自己補送新的申請書,上面申請人欄位還是要你簽名、蓋章, 文件未備齊,程序審查不過呈現雙方互卡的態樣。 (除非有人偽造文書)。 重點2: 專利權現在不存在,爭一個還不存在的東西沒意義,會不會過都不知道。 為了一個還不存在的東西就跟老師翻臉,有一點划不來。 重點3: 現在沒有異議制度了....有過就可以拿到證書, 程序審查只審查文件,文件備妥即完成送件,形式審、實審過程又不影響。 (如:原案放給他消滅,同時另外重送一件發明人、申請人都不掛老師) 拼看看?拼下去會怎麼樣? 重點4: 若干年後有幾種可能: (1)專利沒過 (2)專利過了,老師沒發現 (3)專利過了,老師看到了,但學生太多早就忘了你;(吵成這樣,要忘記有一點難) (4)專利過了,老師可能想一想就算了;(現在翻臉,比較不容易就算了) (5)專利過了,老師很火,花錢請事務所對你的案子提出舉發,撤銷你的專利。 (6)專利過了,老師火到不行,同時主張專84第4項弄你....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 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7)其他... 重點5: 專利權實質存在後,若有專利權之爭,要比的不是你多會講多有邏輯,而是 請你拿出比論文更有利證據,你有辦法證明這專利的內容,是在你論文進行 之前就獨立完成的(發明/創作),若沒有講在多都是講心酸的。 反觀老師,他現在手上有的證據包含你的論文是由他指導的,且完成於在學 期間,專利申請日期是這件論文進行後的日期。並且握有你們之間對於發明 人、申請人爭議往來的私文書,表示是在有糾紛的情況下,你單獨跑去申請 專,而有故意行為存在,但這些證據中完全沒有一樣是用來證明先後技術切 割之用的。 所以你應該要想辦法拿出證據,證明該案件是獨立完成之創作,具體去證明 論文內容只是該專利之再創作或次應用,屬於延伸創作。 綜上所述 事已至此,解決問題,比情緒上的輸贏更重要!!! 左看右看,跟老師翻臉,只會讓自己陷入不利的位置。 現在或許有一種解套方式,可以參考看看 就是拿著論文跟專利說明書去跟老師說要分割案件, 將該案於論文進行前的專利範圍,跟論文後的專利範圍分割。 最好弄個尊師函給雙方台階下, 主張尊重與感謝老師這段時間的指導, 表明前者由你想獨立申請的渴望,而後者之再發明由你跟他/(or學校)共同申請。 過程中不論他同不同意, 都想辦法跟他實質討論到論文前的技術、論文後的技術, 並且想辦法在過程中留下紙本甚至是影音等有效證據來證明如何切割。 若他能同意,應該會兩全其美;最好有什麼會議記錄或協議書。 若他不同意,結局是要放生原案自己去請新案, 那就別把論文進行後的內容放到專利內會比較妥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37.209
forman:請參考專利法第7-8條。 10/12 19:27
forman:得罪老師應該也會對你不好吧~ 10/12 19:29
cckk969:推版主~ 10/12 23:00
VanDeLord:板主熱心公益~ 10/13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