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sonplus (orson)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有關共同發明人之問題(請幫忙)(詳細版)
時間Mon Oct 12 18:31:22 2009
主觀的情緒、客觀要件,我想大家都說的差不多了
有關您與老師之間誰是誰非的部分,並非本板能力所及的討論範圍之內,
本板板友也僅能從專利權、申請程序的角度提供您一些看法。
既然原PO的底線是"寧可專利權不要有,也不要讓老師擁有"
並且自己提出申請....
以原PO的想法為出發點。
到底有什麼利害關係呢?
重點1:
a.老師不簽申請權證明書給你的情況下,文件未備齊,程序審查不過。
b.老師自己補送新的申請書,上面申請人欄位還是要你簽名、蓋章,
文件未備齊,程序審查不過
呈現雙方互卡的態樣。
(除非有人偽造文書)。
重點2:
專利權現在不存在,
爭一個還不存在的東西沒意義,會不會過都不知道。
為了一個還不存在的東西就跟老師翻臉,有一點划不來。
重點3:
現在沒有異議制度了....有過就可以拿到證書,
程序審查只審查文件,文件備妥即完成送件,形式審、實審過程又不影響。
(如:原案放給他消滅,同時另外重送一件發明人、申請人都不掛老師)
拼看看?拼下去會怎麼樣?
重點4:
若干年後有幾種可能:
(1)專利沒過
(2)專利過了,老師沒發現
(3)專利過了,老師看到了,但學生太多早就忘了你;(吵成這樣,要忘記有一點難)
(4)專利過了,老師可能想一想就算了;(現在翻臉,比較不容易就算了)
(5)專利過了,老師很火,花錢請事務所對你的案子提出舉發,撤銷你的專利。
(6)專利過了,老師火到不行,同時主張專84第4項弄你....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
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7)其他...
重點5:
專利權實質存在後,若有專利權之爭,要比的不是你多會講多有邏輯,而是
請你拿出比論文更有利證據,你有辦法證明這專利的內容,是在你論文進行
之前就獨立完成的(發明/創作),若沒有講在多都是講心酸的。
反觀老師,他現在手上有的證據包含你的論文是由他指導的,且完成於在學
期間,專利申請日期是這件論文進行後的日期。並且握有你們之間對於發明
人、申請人爭議往來的私文書,表示是在有糾紛的情況下,你單獨跑去申請
專,而有故意行為存在,但這些證據中完全沒有一樣是用來證明先後技術切
割之用的。
所以你應該要想辦法
拿出證據,證明該案件是獨立完成之創作,具體去證明
論文內容只是該專利之再創作或次應用,屬於延伸創作。
綜上所述
事已至此,解決問題,比情緒上的輸贏更重要!!!
左看右看,跟老師翻臉,只會讓自己陷入不利的位置。
現在或許有一種解套方式,可以參考看看
就是拿著論文跟專利說明書去跟老師說要分割案件,
將該案於論文進行前的專利範圍,跟論文後的專利範圍分割。
最好弄個尊師函
給雙方台階下,
主張尊重與感謝老師這段時間的指導,
表明前者由你想獨立申請的渴望,而後者之再發明由你跟他/(or學校)共同申請。
過程中不論他同不同意,
都想辦法跟他實質討論到論文前的技術、論文後的技術,
並且想辦法在過程中留下紙本甚至是影音等
有效證據來證明如何切割。
若他能同意,應該會兩全其美;最好有什麼會議記錄或協議書。
若他不同意,結局是要放生原案自己去請新案,
那就別把論文進行後的內容放到專利內會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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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237.209
→ forman:請參考專利法第7-8條。 10/12 19:27
→ forman:得罪老師應該也會對你不好吧~ 10/12 19:29
推 cckk969:推版主~ 10/12 23:00
→ VanDeLord:板主熱心公益~ 10/13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