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God:雖說qq法是創新技術 但yy整體仍算是xx方法的改良發明 12/17 18:44
→ SGod:原則上已符合字面侵害 但侵害鑑定時仍有可能因逆均等論而閃掉 12/17 19:01
→ SGod:這要看律師例不厲害 建議先不要考慮逆均等論的部份 12/17 19:02
→ SGod:反正你這樣實施下去基本上就是侵權 12/17 19:03
→ SGod:想迴避侵權問題 可以向申請人取得授權(先查專利權是否仍有效) 12/17 19:04
→ SGod:或是拿引證案把那些專利給舉發掉 讓那些技術變公共財 12/17 19:04
推 akirajacky:題外話,個人對於"逆均等"一詞一直很難接受,這東西是 12/17 20:02
→ akirajacky:只有台灣才有嗎? US的case law有關於這個東西的判例嗎? 12/17 20:03
推 VanDeLord:想迴避qq法,就用pp法吧(誤) XD 12/17 21:28
→ forman:少一步驟就好囉 12/17 23:56
→ forman:上位概念揭露,不影響下位概念新穎性,你專利申請有機會准 12/18 00:01
→ Roo:請問如果多增加步驟呢? 12/18 00:01
→ forman:若qq法也是先前技術,你專利應該會有進步性問題。 12/18 00:02
→ forman:多增加步驟還是包涵到,沒有用。 12/18 00:02
推 VanDeLord:少一步驟應該是迴避侵權,但會有進步性問題 12/18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