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God:先申請原則 所以他贏 但修正有限制 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及圖式 02/07 11:06
→ SGod:說明書可以小修 但不能新增技術特徵 02/07 11:08
→ SGod:claim可以加東西 但所有的技術特徵必須記載於申請時的說明書 02/07 11:09
→ SGod:所以後申請人只需要在claim裡強調跟先者稍微不同的地方 02/07 11:11
→ SGod:如果人家這麼巧發明出來的東西跟你完全一樣 只能怪你不早申請 02/07 11:11
→ forman:兩者比較,你輸。若有第三者更早申請與公開,你與他都輸。 02/07 11:48
→ ileadu:哭哭 那只好等了 後申請先公開 滿慘的..完全是補強先申請人 02/07 11:57
→ ileadu:何謂新增技術特徵? 我怕我把我的專利修太大.. 02/07 12:27
推 smartl:除非你有辦法主張優先權 02/07 16:41
→ SGod:假設你和他都發明一台車子,有四個輪子 02/07 16:55
→ SGod:但你在說明書中多揭露了後照鏡的特徵 而他沒有 02/07 16:56
→ SGod:他即使看了你的說明書 也不能再把後照鏡這特徵修進他的發明 02/07 16:56
→ SGod:而你只要把後照鏡這特徵放進請求項中 就可以閃過他的先申請 02/07 16:57
推 yenner:可是這樣你要商品化就需要互相授權..你不能生產車子 02/08 10:55
→ yenner:S2大說的方式 可以適用在還沒公開這段時間嗎?..還有對大陸 02/08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