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co19851128 (彥仔~)》之銘言:
: 1.請問大家有無碰過發明人與雇用人訂定了"顯失公平之契約",
: 到最後鬧上法院的實際案例??
1. 關鍵字 藍光LED
: 2.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如有必要"應告知雇用人創作之過程。
: 如何判定叫做"有必要"或"沒有必要"?
: 請大大們給個指教了....
這個很灰色地帶阿
通常會有問題的是雖然是非職務上發明
但是你是在學校或公司內完成的話就應該告知
如果學校或公司有什麼政策或合約的話
也是參考的重點
基本上...我這邊的經驗是最後都到法院去做個案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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