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coco19851128 (彥仔~)》之銘言: : 1.請問大家有無碰過發明人與雇用人訂定了"顯失公平之契約", : 到最後鬧上法院的實際案例?? 1. 關鍵字 藍光LED : 2.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如有必要"應告知雇用人創作之過程。 : 如何判定叫做"有必要"或"沒有必要"? : 請大大們給個指教了.... 這個很灰色地帶阿 通常會有問題的是雖然是非職務上發明 但是你是在學校或公司內完成的話就應該告知 如果學校或公司有什麼政策或合約的話 也是參考的重點 基本上...我這邊的經驗是最後都到法院去做個案判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