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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美國的專利審查中 如果審查委員用a案駁了你權利項1的新穎性後 接著又用a案加b案駁你權利項1的進步性 這樣的OA內容符合mpep的條件嗎? 為什麼審查委員會這樣核駁呢? ps新穎性是用102(e) 進步性是用103(a) 謝謝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211.190
tobu:用不同的角度質疑啊,兩個都要回答。 03/17 23:46
JoeyChen:日本OA也常有這樣。雖說是不同角度,但又覺得矛盾。 03/18 00:06
piglauhk:還是你希望分開兩次來? XD 03/18 09:30
alanta2:每次收到這種OA時,很想在report上跟客戶說建議直接放棄.. 03/18 14:15
colinh:某些reexamination的OA還會有十個以上102+103 03/18 22:55
pptbleu:這種算有良心的審委 一次打趴比較快 兩次花的錢更多 03/20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