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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miao (.)》之銘言: : 板上的各位大大好 小弟目前進入專利界邁入第29天 : 有個問題想問一下板上的大大 : 不知道各位大大的看法是如何? : 問題: : 假如說 : 有兩個不同的申請人(甲.乙),在同一天申請了發明專利 : 甲的發明專利中 : 說明書內容揭露了A,B,C三樣東西 但是甲只有claim A的部分 : 乙的發明專利中 : 說明書內容一樣揭露了A,B,C三樣東西 但是他只有claim B的部分 : 如果甲和乙的發明都沒有違反專利法的其他規定 : 那這樣的話甲和乙發明會同時准嗎 : 還是說要雙方協調?但是說要雙方協調又很怪阿 畢竟他們的claim不同 : 會有上述的疑問是因為 : 專利法第23條規定是雙方的申請日屬於不同天的情況下所以不適用 : 那如果套在專利法第31條時又不適用 : 因為專利法逐條釋義(智財局出版)中提到 : 31條中的"同一發明"係指claim範圍相同 : 似乎變成沒有法條可以適用了 假設甲有主張美國國際優先權(例如是2009/1/1),而甲乙台灣申請日為2009/12/31。 依照 專利法第23條-擬制新穎性 專利法第27條-國際優先權 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主義 專利法第37條-18個月後早期公開 會有下面兩種狀況 1.若甲未公開,則甲乙皆可被准。(因為甲乙claim範圍不同) 2.若甲於2010/3/1被公開,則甲可被准,但乙應該不會被准。(因為乙claim範圍已 被揭露於甲說明書中) 個人淺見,若有錯解法義或觀念不對之處,請大家不吝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4.187
lkw:2有問題,請問你要用哪一條駁乙 03/23 11:47
lkw:甲的優先權國家的申請案除非在2009/12/30前公開,不然你要用甲 03/23 11:48
lkw:駁乙,並無法條支持 03/23 11:49
JSL3719:23條之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可以推到優先權日 03/23 12:18
JSL3719:請參照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2.7.2 03/23 12:19
lkw:優先權日是專利要件判斷的基準日,而非申請日就是變成優先權日 03/23 12:21
JSL3719: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2.7.2第(2)點說明了主張優先權者以 03/23 12:26
JSL3719:優先權日為準,不論是先申請案還是後申請案 03/23 12:27
JSL3719: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拿先申請而後公開的「國外申請案」作為 03/23 12:55
JSL3719:第23條的舉發證據 03/23 12:55
lkw:擬制限國內,這個很清楚,但因為國內有申請案,把擬制擴大到優 03/23 12:58
lkw:先權日 03/23 12:59
SGod:國外優先權也行..第2.7.2節第(4)點有講到 03/23 13:09
forman:請問腦筋打結?哈~ 03/23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