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forman (forman)》之銘言: : 假設甲有主張美國國際優先權(例如是2009/1/1),而甲乙台灣申請日為2009/12/31。 幫你做個補充說明.. 若乙沒有主張優先權,那就是拿甲的優先權日跟乙的申請日比 因並非同一天,所以應採用擬制喪失新穎性 (第23條) : 依照 : 專利法第23條-擬制新穎性 : 專利法第27條-國際優先權 : 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主義 : 專利法第37條-18個月後早期公開 : 會有下面兩種狀況 : 1.若甲未公開,則甲乙皆可被准。(因為甲乙claim範圍不同) 首先,若甲沒有撤回申請案,那公開只是時間上的問題 雖然尚未公開或公告的先申請案不得用以引證 但在審查時,甲的申請案仍會被檢索到 (智慧局內部資料庫自然會包括尚未公開的申請案) 實務上,審委會刻意等甲公開後再繼續審乙的 因此乙案仍會被23條核駁 除非是"新型技術報告"或"加速審查"這種有時限的情況 但即使這樣,等甲公開後,也依然可用來舉發乙案 這跟兩者claim範圍是否相同並無關係 當兩者基準日不同時,直接拿甲的整份說明書打乙的claim就好 只有當不適用第23條時(基準日相同 or 申請人相同) 才需要被同一發明的判斷限制給綁住 唔 其實我說的跟你下面的第2點差不多 (只是18個月後應該是2010年6月 XD) : 2.若甲於2010/3/1被公開,則甲可被准,但乙應該不會被准。(因為乙claim範圍已 : 被揭露於甲說明書中) : 個人淺見,若有錯解法義或觀念不對之處,請大家不吝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09.4
forman:腦筋急轉彎 03/23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