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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大,您好,以下是我對您的申請專利範圍包含的內容理解,有誤請指正 ※ 引述《yenner (圓....)》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一個問題 : 如果我的專利範圍定義如下 : 1.A+B+C 1.A+B+C : 2.B可為D 2.A+D+C : 3.B可為E 3.A+E+C : 4.B可為F+G 4.A+F+G+C : 5.F可為I 5.A+I+G+C : 6.B可為J 6.A+J+C : 這樣的專利範圍結構符合專利申請要件的單一性問題媽? : 是否需要分割為多個獨立項??? : 感謝各位大大 審查基準中規定的附屬項是要"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 (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的附屬項部份) 但是依照您的推文,有很多方式可以"取代"B,所以其他的項目並不包含B? 這樣應該是要寫成獨立項的形式喔~修改結果請見下方。 (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的獨立項部份,有提到一模一樣的例子:)) 1.一種XX,包含A+B+C 2.一種如請求項1之XX,具有D以取代B。 3.一種如請求項1之XX,具有E以取代B (以下偷懶不寫XD) -- 無可奈何花落去 似曾相識燕歸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67.152
yenner:如果是這樣寫的話...會有單一性的問題嗎? 04/11 10:11
yenner:目前是想要把B當成範圍技...全都打...然後下面再來解釋 04/11 10:11
SGod:y的意思應該像 B:通訊裝置 D:該通訊裝置是手機 E:..是PDA 04/11 19:32
dreamknight:喔,謝謝S大說明,這樣可以請y大略過我這部份:P 04/11 20:29
forman:我沒有寫過第2-3項的claims,只是感覺有點怪怪的。XD 04/12 14:14
ColdDark:就字面看,第2,3項的claim應該超出第1項的範圍了吧... 04/13 15:51
JSL3719:Claim 2-3是獨立項.... 04/13 17:35
JSL3719:多個獨立項時容易有單一性問題 04/13 17:36
JSL3719:通常是要在A+C本身也有可專利性時,其餘組合才會被視為具 04/13 17:37
JSL3719:有相同發明概念 04/13 17:38
JSL3719:不然就是找出一個更上位的B"來涵蓋下位的B, D, E 04/13 17:40
JSL3719:不過實務上....我經手過的台灣案還沒因為單一性被要求分 04/13 17:41
JSL3719:割過,但對應的大陸、美國、歐專一不小心就被要求選擇 04/13 17:42
JSL3719:尤其是大陸跟歐專,有兩項以上獨立項的幾乎都有問題 04/13 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