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mend (飛天法寶)》之銘言: : 審查時 如果補正的資料被駁回 超出專利範圍 : 但沒有補正資料又無法使審查委員更明瞭技術特徵 : 原本我以為可以使用 國內優先權 再申請案解決 : 但是我翻經濟部出版"專利說明書審查及閱讀" : 裡面寫到國內優先權不能用來解超出專利範圍 : 請問這樣的情況是不是無解? : 謝謝~ 個人意見.. 不保證可行,僅供參考 情況一、前次審查意見通知函並未說不符第26條第2項 你沒事在說明書亂加什麼東西呀 = = 把那些新增的東西刪除,改寫在申復理由書裡面 情況二、前次以26-2說無法據以實施,且那些技術只跟附屬項或次要特徵有關 一樣,先把那些新增的東西刪除,順便連相關的附屬項或請求特徵一起刪 然後申復時引述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1.4.1節 「申請專利範圍未請求之部份,發明說明對於該部份 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則不予審究。」 情況三、前次以26-2說無法據以實施,且那些是主要技術特徵,須載於獨立項 不好意思..你認命吧 申請專利時,申請人的義務就是在取得申請日的同時,將自己的技術內 容充分揭露出來,不能事後才補,不然早期公開就沒有意義了。若未盡 義務,是無法取得相對權利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09.4
SGod:唔 如果不是申復修正 而是拿到通知函前的補正 那參考情況三 04/12 13:04
SGod:可以選擇先不要補,若審查委員有意見再說 04/12 13:05
SGod:另外 國內優先權是可以新增技術內容的 04/12 13:06
SGod:只是新增的部份 將以申請日當審查基準日 而非優先權日 04/12 13:07
forman:我以前曾經依據圖示修改說明書,但是審委也沒有說補正過頭 04/12 14:09
forman:但是修正本可以看得出來,修改篇幅不少。XD~ 04/12 14:10
kaikai1112:因為圖式 也算在揭露內容裡面 修改篇幅不是重點 04/12 17:04
kaikai1112:修改的是什麼東東才是重點 04/12 17:04
SGod:第49條規定的是 不得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04/12 17:24
SGod:因此依圖式進行修正自然不會有問題 04/12 17:25
forman:但是修改的東西不一定完全是按照圖示修正,有稍微.... 04/12 18:09
forman:應該是說審委要認真看,不然是看不出修改東東與圖示些差異 04/12 18:10
amend:感謝s大與f大精闢的解說~~ 04/12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