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houlder:審查-> 再審查->訴願->行政訴訟 04/24 22:26
→ shoulder:再審查算是專利法特別規定的訴願前置程序 04/24 22:26
推 forman:可以參考行政救濟流程圖(發明) 04/24 23:04
→ forman:60天 30天 2個月 20天 04/24 23:04
→ chuangF:所以說再審查的性質也是一種行政處分摟 04/24 23:16
→ forman:行政機關之行為 04/24 23:28
→ forman:行政機關之公法行為 04/24 23:28
→ forman: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公權力行為 04/24 23:28
→ forman:行政機關之單方行為 04/24 23:29
→ forman:行政機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 04/24 23:29
推 forman: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04/24 23:35
→ forman: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92 04/24 23:36
→ forman:訴願法3 04/24 23:38
→ chuangF:那我又有笨問題 就性質來看 訴願也算是一種行政處分吧 04/25 00:48
→ chuangF:可以針對訴願提起訴願嗎 04/25 00:48
→ sissey:甚麼跟甚麼? 04/25 00:50
→ chuangF:就訴願來說 也算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公 04/25 00:51
→ chuangF:權力行為吧 還是說訴願只算是確認而已 而確認只能向 04/25 00:52
→ chuangF:行政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是這樣嗎 04/25 00:52
推 Xkang:好眼熟的問題啊~ 原PO敢情是專利師讀書會的成員?? 04/25 09:14
→ car:申請專利權遭駁回(負擔性行政處分), 再審查之駁回亦同 04/25 13:07
→ car:而申請人希望TIPO給予專利權(授益性行政處分), 而TIPO不願意 04/25 13:08
→ car:需要提"課予義務"之訴, 而這是訴願前置主義, 要先向經濟部提 04/25 13:09
→ car:訴願, 而訴願亦是行政機關所下達的行政處分 04/25 13:09
→ car:所以 申請 -> 再審查(optional) -> 訴願 -> 課予義務之訴 04/25 13:11
→ holyway:訴願法第1條第1項但書,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4/25 16:05
→ holyway:再審查在專利法中算是訴願前的救濟行為 04/25 16:10
→ car:樓上正姐 XD 04/26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