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r:1. 15M內徹回就不早期公開, 但還有其他情況可以公開, 公開就會 04/25 13:01
→ car: 受絕對新穎性的影響, 成為先前技術 04/25 13:01
→ car:2. 繳納規費才會公告,公告才起算專利權,通常審定時已早期公開 04/25 13:03
→ car: 就成為先前技術 04/25 13:03
推 pbimg:1.同c大 15月內撤回不公開 則該申請案未公開 未乎22條之要件 04/25 14:23
→ pbimg:2. 同C大 申請日起15個月後未撤回 則其將被公開 自始不存在 04/25 14:25
→ pbimg:的是申請專利所衍生的所有權利 (有誤請指正) 04/25 14:26
推 chuangF:那 第一個問題的狀況 可以作為擬製新穎性的標的嗎 04/25 23:56
推 forman:公開日之前已撤回,但因進入公開準備程序而仍被公開者, 04/26 08:50
→ forman:不得作為審查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文件-專審1-2-2-3 04/26 08:52
→ forman:先申請案說明書全文所載之發明不明確或不充分者, 04/26 08:53
→ forman:不得作為審查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文件。 04/26 08:54
推 chuangF:謝謝 解答 我了解了 04/26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