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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ikai1112:另外在智財法院 聽說被判定無效的新型是發明兩倍以上 05/30 17:05 推 piglauhk:才兩倍嗎 XD 這還真是樂觀的數字 05/30 17:06 → kaikai1112:印像中是兩倍以上啦 記得不是很清楚 請見諒 來補資料了 大家參考參考........... http://tinyurl.com/297ezkz 智財法院審理特色對專利品質的衝擊及其對策 作者: 眾達國際法律 / 陳世杰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從去年七月正式成立一年多以來,各界都非常關切智財法院的運作情況和智 財案件審理法新制下的專利訴訟實務變遷。智財法院綜合審理智慧財產的民事、刑事和行 政訴訟案件,根據智財法院的資料,從97年7月成立到98年8月為止,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 案件1741件,其中,受理專利侵權一審案件185件(終結87件);二審案件94件(終結46件) 。根據我們的瞭解,截至98年8月底止,智財法院受理的97年度第一審案件的結案比例達 到70%以上,而同年度第二審案件的結案比例更高達90%。 又,我們以智財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在97年7月到98年8月上所審結且公布的第一審裁判書進 行瞭解,分析專利侵權案件在各地方法院的數量,得到的比較結果如下圖1所示: 圖1 – 智財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審結專利民事案件數量比較表 雖然智財法院對於專利侵權案件只是優先管轄而非專屬管轄,但從圖1的統計結果仍可明 顯看出,自從智財法院成立後,專利侵權案件呈現高度向智財法院集中的現象,相當程度 上反應了各界對智財法院的專業有高度的期待和信任。 智財法院專利侵權案件統計 以下是針對智財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書就於97年7月到98年8月這段時間內的專利侵權案件審 理狀況之相關分析結果: 智財法院專利侵權案件審理特色 從以上的分析結果與實務的經驗,我們觀察到智財法院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有幾項特 色,以下將分別就這些審理特色以及對專利實務的影響加以說明。 特色1 - 審理速度快 在審理程序方面,智財法院官方網站上所公佈的專利侵權訴訟審理模式指出,在完成訴訟 前期的準備程序及爭點整理後,會先審理系爭專利的有效性,若判定專利為有效,再進行 侵權與否的審理;若法官認定有侵權,再進行損害賠償的審理。但根據實務的經驗,其實 智財法院的法官不一定會完全按照上述順序來逐步審理,而可能會同時審理不同的爭點。 因此,當事人應著重在事前對於上述爭點的全面性準備和沙盤推演。對被告而言,時間壓 力會比事先已妥善準備後始發動攻擊的原告來得大,但仍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有效的防 禦準備。 雖然依照智財法院網站上公佈的專利侵權訴訟審理模式來推算,一般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 時間約8~14個月,但其實很多專利侵權案件第一審的審理時程少於8個月,顯見智財法院 的審案速度快確實是無庸置疑。除了一審速度快之外,我們還注意到智財法院維持一審判 決的比率超過90%。因此,當事人必須清楚體認到在智財法院進行攻防的制勝關鍵是在第 一審,所以第一審就必須慎選及組成能妥善且迅速回應法院審理新制的律師及技術團隊, 把最好的攻防策略全力呈現,不應抱著且戰且走的心態試圖拖延訴訟程序,也不要寄望把 戰線拉長到第二審的階段會有較高機會改變裁判結果。 特色2 – 積極審查專利有效性,約37%的專利被認定為無效 智財案件審理新制的重要改變之ㄧ在於增加了技術審查官(下稱「技審官」)的參與,因為 有技審官的協助,智財法院積極對系爭專利的有效性進行審理,圖11的分析結果顯示出系 爭專利被智財法院認定為無效的可能性是很高的,約為37%左右。再者,從圖12的分析結 果也可清楚看出智財法院進行專利範圍解讀的比例很高,約有63%的案件會有相關的爭執 和討論。 因此,原告在提起專利訴訟前,就應該慎選體質健全的專利,對專利的有效性進行充分的 前案檢索和分析,有足夠把握的專利再拿上戰場。若輕率挑選專利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不但獲勝可能性低,也可能因被告在被訴後舉發專利無效而導致自己的專利被撤銷。 雖然智財法院的專利侵權審理程序就專利有效性的審查僅有個案之效力,並不能真正撤銷 系爭專利的專利權,但由於智財法院的專利有效性審理速度比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 」)的舉發審理程序快上許多,故智財法院所做出的有效性決定對於智慧局的舉發審理還 是會有相當程度的影響,所以雙方當事人絕不能輕忽在智財法院所進行的專利有效性攻防 的重要性。 特色3 - 新型專利被認定無效的比率是發明專利的2倍 圖9的統計結果顯示出,新型專利被智財法院認定無效的比例約43%,比發明專利被認定無 效的比例(約20%)要高出2倍左右,而且圖8從不同專利類型的角度切入來分析原告的勝 率,也顯示系爭專利為發明專利時,原告的勝訴率約為21%,比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時的 勝率(約為4%)要高出5倍之多。造成這些分析結果的主因是因新型專利在授予時並未經 過主管機關智慧局就專利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其有效性原本就比較薄弱所致。 但上述統計結果傳達出來的另一個訊息,不只是提醒專利申請人應該多申請、實施發明專 利,事實上也點出了現行專利申請實務上,新型專利的撰寫以及申請專利範圍的佈局其實 有許多必須改善之處,否則專利權人花費成本申請了一堆新型專利,雖然能迅速取得專利 證書,但真正上法院時其有效性及強度卻令人懷疑。本文同時也呼籲智財局能再加快審查 人力的擴充,讓發明專利的審查速度加快,發明人更樂於申請及取得發明專利,以便於在 智財法院有效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 特色4 - 即便在專利被認定有效的情況下,判定被告侵權比例仍僅約12% 由圖5審理結果的統計可看出,即使在專利被認定有效的情況下,智財法院判定被告侵權 的比例還是只有約12%左右。有一半約51%的案件是專利被認定有效,但法院並不認為有侵 權的情事。到目前為止,各界對於智財法院的法官、技術審查官的努力、專業多有正面評 價,而且在民事訴訟實務上向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訴在」的鐵律,原告身負舉證侵權 之責任,敗訴的風險本即高於被告,此在各類型之民事訴訟均為普偏之現象,因此,圖5 的統計結果顯然不該被錯誤解讀成是智財法院比較偏袒被告,相反的,該統計結果透露出 來的真正意涵是專利權人在訴訟前的準備要更充分,例如訴前的侵權比對分析評估要紮實 、侵權證據收集要更完整;訴訟中對於法官及技審官的說明(不論透過律師、員工、專家) 要更加明瞭而具有說服力,這是智財法院的專業和效率大幅提升後,專利權人在起訴時不 得不充實相關的必備能力,以期出擊致勝。 專利品質—不是危機而是轉機 從前面的統計結果專利權人可以體認到,在智財法院審理新制下,專利訴訟的勝敗、效率 與成本相當程度上係取決於專利的品質。上述許多看似不利專利權人之統計結果的許多根 本原因,早在這些專利權人申請專利時便已決定,因為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容易忽略、 甚至完全未考慮將來這篇專利獲准後是不是真的可以派上用場,透過法院來執行或尋求保 護。如果在撰寫和申請專利時沒有考慮到專利將來的訴訟可用性,並未以競爭對手或其律 師作為最終讀者來撰寫專利,則提起訴訟時難免會遇到同樣的老問題:專利有效性被強烈 質疑、不易證明侵權、侵權證據難以獲得等等。尤其我國的專利侵權訴訟制度並不像美國 一樣有所謂的證據開示(Discovery)制度,所以原告要負的舉證責任很大,這本來就是 在申請專利之初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我們從實務的經驗發現,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如果寫的不恰當,可能導致專利權人不易收 集侵權證據、證明侵權,使得訴訟程序的進行可能更須依賴專家證人或其他機構的協助, 因而造成訴訟複雜度提高,訴訟成本也大幅增加。更甚者,若專利因證明侵權的困難度導 致根本不能行使權利,便只是徒然浪費專利申請及維護的成本。以我國企業最常申請專利 的台灣、大陸、美國及歐洲這四個地區而言,要向這四個地區申請和取得一項發明專利, 光是繳給這四個地區政府的申請費、規費和專利期間的所有年費等各項官方費用,總計就 高達約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左右,且這並未包括付給各地承辦專利或法律事務所的服務 費在內。換言之,品質不佳的專利不僅在法院的訴訟中不能實現權利,還會平白使專利權 人浪費龐大的費用支出。 提昇專利品質的關鍵因素 申請案第一稿決定專利對應案的品質 在金融海嘯的衝擊下,企業都在思考如何更有效益的運用專利申請預算,事實上要提升專 利的品質,必須從專利源頭做起。具體而言,業界在申請專利時,不會只申請單一國別, 而會向多個國家提出對應的專利申請,由於各國對應案的內容基本上是第一申請案的翻譯 加上格式調整而已,因此,各國專利對應案的品質係取決於第一申請案的撰稿品質。如果 能掌握住影響第一申請案品質的關鍵因素,只要後續的翻譯不要失真,便能同時提升整個 專利家族的品質。 訪談發明人的要領 訪談發明人有關發明的技術細節時,首要釐清發明人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何,而非只求瞭 解其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和方法。瞭解技術手段和方法固然重要,但若忽略了發明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這個最根本的前提,可能會使整個專利說明書和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 向偏離發明真正的核心精神,而導致產出的專利保護範圍過於狹窄或容易被對手迴避設計 。另外,專利從申請到核准需要耗時數年的時間,因此,在與發明人訪談時應注意其技術 構思背景,要適時引導發明人,避免其自我設限於公司預算或現行產品設計規劃方向上的 限制,如此,才有機會獲得涵蓋面較廣的發明概念。 獨立項佈局 申請專利範圍中的獨立項是影響專利價值最甚的部份,也是決定專利殺傷力強弱的關鍵點 ,撰寫要領首要聚焦、圍繞在發明人欲解決的技術問題,同時避免在前言部分或是本文段 落的部分加入不必要的用語,以免造成專利範圍解讀的困擾或甚至造成專利範圍的限縮。 獨立項也要考慮可能侵權者的直接侵權態樣,盡量思考、涵蓋各種可能直接侵權者的行為 和產品特徵,並避免侷限於自家產品的特徵,以免將來取得一紙難於或無法行使權利的專 利證書。 附屬項佈局 相對於獨立項,附屬項的最主要用途是要為將來的有效性爭端設立多道防線,例如為申請 程序中的答辯方向留伏筆、為舉發程序中的更正留退路、為訴訟程序中的專利有效性留一 線生機。要注意,應避免寫太多無助有效性防禦的附屬項,因為附屬項的項數控制與專利 的申請成本有很大關係,依據目前經濟部審查中的專利規費調整方案,發明專利的申請專 利範圍的請求項以10項為基本單位,超過10項者,每一項加收8百元,換言之,若不能有 效控制附屬項的數目,將大幅增加發明專利的申請成本。 請求項內容 除了前述的獨立項和附屬項的佈局要領外,申請專利範圍的所有請求項在編排時,要涵蓋 說明書揭露的各種實施例或技術內容,以免將自身的技術成果平白送給競爭對手。所有請 求項在內容設計上,都要考慮到將來侵權證據收集的可能性和難易度,因為同樣的技術內 容用不同的角度切入會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請求項的寫作方法將決定專利權人將來提起 專利訴訟時要證明對手侵權的難易,而如前所述,證明對手有無侵權的難易度,攸關整體 專利訴訟成敗和成本。 結語 如同專利訴訟的攻防一樣,撰寫可用性高的專利需要相當的經驗和技巧。回顧智財法院這 一年多來的審理結果,更加突顯出專利品質和律師回應智財法院高效率審理速度的能力, 是將來在智財法院進行專利訴訟時影響整體訴訟成本和結果的兩大因素。隨著時間、經驗 和判例的累積,相信智財法院對於我國整體專利保護觀念的提升,定有相當大的正面助益 ,也值得國內企業多加觀察和省思。作者不惴淺陋,謹分享個人觀察及心得,希望能對台 灣企業有所助益。本文相關資料之蒐集及彙整,蒙本事務所專利顧問施志豪及郭仁智之協 助,併此誌謝。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商標專利委員會主任委員暨台北美 國商會智財權保護委員會共同主席,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及台北律師公 會、美國商會立場。) (摘自於玉山科技月刊96期 2009年11月號) ※ 引述《AynRand (亞蘭德)》之銘言: : 現在新型專利已經是形式審查了 : 那麼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 是否真有其必要呢? : 與其有那麼多審查人力進行檢索、審查,等待期又達數年之久 : 然後初步審查的結果 又未必有什麼效力 : (你就那樣檢索一下 就算得什麼查過前案了嗎?) : (何況真的有侵權訴訟 上了法院還不是得看法官的心證嗎??) : 即使再審查的結果也是一樣 : 總之就是要看最後法院的判決而定 : 因此 何不比照新型專利 改採形式審查 : 如果有侵權訴訟的話 再申請技術報告後 : 上法院由法官裁定 : 因為最後都是法官說了算 不是智財局說了算 : 雖然說法官會參酌智財局的意見(沒錯吧?) : 但畢竟是法官在判決 : 如此一來 前面耗費那麼多時間和人力的審查 有什麼用呢 : 不如事務所、智財局都將人力集中在侵權訴訟上 : 那如果沒有侵權訴訟的話 有的人就只是純粹想拿張專利而已 : 如此一來拿到專利的速度也快了 真的要侵權訴訟也照樣由法院判定 : 皆大歡喜何樂而不為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8.16.38
orsonplus:XD 自知無效而沒衝訴訟的新型更多吧 這數據是有衝的 06/02 07:39
orsonplus:有些是申請時就知道是揭露性質的新型.. 06/02 07:41
orsonplus:有些是技術報告一出來就摸摸鼻子 當裝飾品的專利.. 06/02 07:43
orsonplus:更有一些是申請時有個號碼..方便談生意的號碼案... 06/02 07:44
forman:怎沒看到我昨天補血那篇文章?被刪除? 06/02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