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uangF:2. 發明為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法人非能為事實之行為 06/17 21:33
→ chuangF:從而法人僅能為專利權人 而不能為發明人 06/17 21:34
推 chuangF:從而 法人非能為發明人 更無姓名表示之權利 06/17 21:39
推 chuangF:若發明人與專利申請人相同 依專利法第十二條規定 06/17 21:43
→ chuangF:專利權申請為共有者 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若以反面解釋 06/17 21:44
→ chuangF:來說 專利申請全為共有者 非由全體共有者提出 不得申請 06/17 21:44
→ chuangF:所以 如果是(1)情形 那很抱歉 一定要所有人都同意才能申請 06/17 21:45
※ 編輯: magamanzero 來自: 58.114.80.4 (06/17 21:59)
→ magamanzero:不好意思第二個問題應修正為專利申請權 另感謝C大回覆 06/17 22:01
→ forman:1.要看專利申請權是僱用人/出資者/共有發明人 06/17 23:42
→ forman:承上,若是雇用人/出資者,比較好處理,常面臨離職員工問題 06/17 23:42
→ forman:承上,若是共有發明人那就很棘手囉 06/17 23:43
→ forman:2.關鍵在於為職務上之發明或非職務上之發明 06/17 23:45
→ forman:承上,若是職務上發明,專利申請權在公司。 06/17 23:46
→ forman:承上,若是非職務上之發明,發明人可以告知公司後申請 06/17 23:46
→ forman:以上請參考專利法第7、8、12條之規定。 06/17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