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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話題有興趣,但這部分沒啥著墨,想多請教一下l大,前面恕刪 : 2.那個非職務發明要告知公司請公司六個月內表示異議是正解 : 另外補一個點,職務發明並不需要發明人填寫申請權轉讓証明 : 一般公司在申請時請發明人填具的轉讓書,走的是單純轉讓喔 : 並非使用職務上發明這條路,所以日後對合理之報酬的爭議,可能連立場都沒有 : 通常在找不到發明人簽名,使用勞務契約証明申請權歸公司所有,才是走職務發明這條路 : 第六條第一項 單純讓與 無酬 : 第七條 職務上發明 適當之報酬 : 第八條 非職務發明 合理之報酬 : 公司要你填申請權轉讓,就是用第六條第一項, : 在專利法上並沒有保護發明人一定得到報酬 請問~ 1) 這樣的話,只要公司拿著勞動契約當證明,就可以依此向ipo提出專利申請? 2) 第6條第1項、第7條彼此間的法條有沒有"競合"關係? 也就是說彼此之間應該沒有相互牴觸? 我可否視第七條是用來補充第六條,同理第六條補充第五條, 換言之,即便我是轉讓,但仍可依第七條請求適當的報酬? (姑且不論何謂適當) 3) 請參考同法第九條,看似專利法沒保護發明人一定會得到報酬,但一定要享權益? 煩請知道的大大解惑一下,這問題因為待IF幾乎都不會討論太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78.183 ※ 編輯: eedavid 來自: 114.37.78.183 (06/21 23:31)
lkw:啊,沒發現你有回文,我收到信就直接回了XD 06/21 23:42
lkw:我懶得重打了,你幫我轉貼過來吧,早知道就賺點p幣 06/21 23:50
lkw:最近常爆冷,p幣都輸光了 06/21 23:51
eedavid:哈 感謝L大 等等轉貼過來 不過不太熟 能直接轉嗎? 06/22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