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God:感覺你真的完全當審查官不存在 XD 06/25 03:36
→ ordonez:有時候「感覺」很普通是不准的,申請專利範圍是要一個字一 06/25 08:45
→ ordonez:個字去解讀的,很多時候都是因為一字或一詞之差獲准。 06/25 08:46
→ ordonez:問題二、會被告,如果專利權人想的話。但未申請專利的人可 06/25 08:48
→ ordonez:證明該方法在申請前已「公開」使用,如果他都是秘密使用的 06/25 08:52
→ ordonez:話,就沒辦法舉發囉。 06/25 08:53
→ ordonez:問題三、如果是在未公開期間冒出來的話,那就只是湊巧,因 06/25 08:54
→ ordonez:為後者也看不到前申請案的說明書。 06/25 08:55
推 musicfreshma:關於問題二 申請前已在使用的人可依據專57第1項第2款 06/25 12:55
→ musicfreshma:主張專利權效力所不及 該先使用人仍可繼續使用 不會 06/25 12:56
→ musicfreshma:侵權 06/25 12:56
→ musicfreshma:但該先使用人僅限於原有事業繼續使用 06/25 12:57
推 lkw:很想回答又懶得打字,唉 06/25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