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r:1. 不必, 先依 36條申請人申請提早公開, 再依39條優先審查 07/11 19:00
→ car:2. 優先審查任何人都可以申請, 需有競爭者為商業上活動 07/11 19:00
→ car: 由專利申請權人主張, 或商業競爭者主張皆可請求(39條要加錢 07/11 19:01
→ car:另外自己實施申請中的專利, 無商業競爭者, 故無優先審查的必要 07/11 19:03
→ car:同一老闆以A B 母子公司為商業行為理論上是不同法人, 是可以 07/11 19:05
→ car:主張競爭關係申請優先審查, 但可能有行政法上對TIPO違反誠信原 07/11 19:06
→ car:則, TIPO"假使"知情的話, 可能會駁回優先審查的申請 07/11 19:07
→ car:最後民法通謀虛偽這裡不必擔心, 但以AB公司方式申請優先審查 07/11 19:16
→ car:製作商業上實施的現象卻沒有實施的行為, 可能有刑法214 使公務 07/11 19:17
→ car: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我比較不熟, 但請小心 XD) 07/11 19:17
→ jody893011:重點是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有效的話 還有刑二一四的問題? 07/11 20:34
→ car:原po本例舉的例都是申請權人自己的實施, 這不能做優先審查的 07/12 00:10
→ car:商業性文件吧? 另外AB訂的契約雙方意思表示確實為承攬, 買賣 07/12 00:12
→ car:就無通謀虛偽的問題呀. 我剛講有刑214是假裝AB為競爭公司 07/12 00:15
→ car:刻意製造商業文件去申請優先審查, 才有這問題 07/12 00:16
推 keanue:如果是自己實施的商業上需要, 可用加速審查理由三 07/12 09:19
→ keanue:如果是他人商業上競爭因素而須加速審查-->39條優先審查 07/12 09:20
→ keanue:建議你直接請事務所去代辦比較快, 可做代理人變更 07/12 09:22
→ car:原po真抱歉, 我雞同鴨講 說了很多不相干的事 Orz 07/12 13:14
→ twpatent:39條之內容並未有競爭之文義 上述分析增加法律所無之 07/12 13:36
→ twpatent:要件 尚非的論 07/12 13:38
→ jody893011:公司希望把我養成專利工程師 因此需要我自己工作 07/12 16:36
推 VanDeLord:Welcome Aboard! 07/12 16:40
推 keanue:通常公司省錢的下場就是花更多錢去補救. 07/13 09:30
→ jody893011:也不是這樣說 我們公司希望專門負責專利的工程師 07/13 19:13
推 keanue:嗯嗯~~J大加油~~這是個難得的學習機會~~ 07/14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