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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也碰過類似的問題,查了審查基準,發現審查基準內有相關說明。 重點在於「可專利性的技術特徵」以及「僅能以製造方法界定或以功能來界定較清楚」 ------- 請參考新型形成審查第一章 4-1-11頁 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應敘明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技術特徵,惟對於只能以製造 方法之技術特徵界定物品的新型者,得以製造方法界定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僅於其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方式表示,或以結構方式表示不如以 功能表示更明確時,且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或材料於新型說明已充分說明者,方可使用手 段功能用語表示。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僅單純描述功能。 請參考新型形成審查第一章第4-1-2頁~第4-1-3頁 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屬適格之標的,其判斷原則說明如下: (1)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二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指明該特徵部分在 於材料或方法,則非屬適格之標的。 (2)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不分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整體在於描述非 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則非屬適格之標的。例如該請求項整體在於描述材料 或方法,係非屬適格之標的。 (3)判斷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如係以不分段式方式撰寫,其單一請求項整體或部分在於 描述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的創作,則須進一步由新型說明判斷該創作之特定技術特 徵,是否明顯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當該單一請求項存在一個以上屬物品之形狀、 構造或裝置之特定技術特徵,即屬適格之標的。例如該請求項雖然部分特定技術特徵在於 材料或方法,然尚有部分特定技術特徵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者,仍屬適格之標的; 惟若該請求項由其新型說明之內容已可明顯得知,其整體特定技術特徵在於材料或方法, 則非屬適格之標的。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今天跟同事討論一個問題 但未有答案 : 上來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 1. 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得否出現PRODUCT BY PROCESS? : EG1:2.如申請專利範圍1之元件甲,該元件甲為沖壓成型所形成。 : EG2:2.如申請專利範圍1之元件甲,該元件甲之製程包含步驟一..二.三.. : 我主張。EG1跟EG2都不行 製程為方法之下位,其應不得出現於新型專利之申請專 : 利範圍中。再者,EG1 跟 EG2 是一樣的東西。 : 同事主張。可以 製程為說明該元件,其標的本身為該裝置,再者在專利檢索系統的 : 新型專利中打沖壓成型有八百多件。 : 再者,EG1 可以。但EG2包含方法不行 : 請教一下先進...標準在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17.236
kaikai1112:有引有推 08/02 07:25
forman:形成審查? 08/02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