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sonplus (o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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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專利審查人員定義答覆函
時間Mon Aug 9 13:53:12 2010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
專利審查人員"之答覆函,如
附件所示。
(非常感謝智財局特別花費了時間與人力我們釋疑)
2.理性論述,本板不予約束;
後續(
以本公告張貼的時間為準)的
文章、推文、前文修文、前文推文中,
若針對以針對審查委員/人員一詞之討論串涉及
人身攻擊、酸文、謾罵(法律責任自負),
將視情節進行鎖文、刪除或劣文;不論是否你先前的觀感與官方回應是否相同,或是對
於官方的答覆不認同,都請注意網路禮節以及用詞用語,必要時將予以水桶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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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PTT頁寬不足,內容經排版)
有關台端函詢有關本局專利審查人員定義相關疑義問題答覆函
(局長信箱列管編號:99-A-7-28)
邱先生,您好:
一、承詢本局專利審查人員定義相關疑義一節,本局謹將
涉及專利審查事務之人員
定義簡要說明如下:
(一)專利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
1、依專利法第35條規定:「(第1項)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
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第2項)專利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2、本局爰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第2條規定:「專利之審查官分為專利高級審查官、專
利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
(二)約聘專利審查委員:
1、本局組織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另第16-1條規定:
「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
2、另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 2條規定略
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審查專利、商標案件,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6條
第 1項聘用之專業人員得依其資格分別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
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
3、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8條規定,本局專利
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如有留職停薪或有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公差、公假、請假
、休假、因案停職或休職、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之情形,得
聘用約聘專利審查委員(專利審查官或專利助理審查官之職務代理人)辦理其所遺業
務。
(三)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1、本局組織條例第17條規定略以:
本條例施行前,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13條規定遴聘之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於本條例施行後逐年減聘。
2、鑑於專利進案量大,而正式審查人力長期不足,故本局聘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兼任專
利審查委員以承審專利審查案件。
(四)國防訓儲專利助理:
1、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人員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
本要點所稱國防訓儲人員係依國防部訂頒「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
預備軍(士)官實施規定」,申請、甄選並經國防部核定分發本局之人員。
2、本局前依前開規定進用國防訓儲人員,職稱為「國防訓儲專利助理」,並擔任本局指
派之訓儲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所謂「訓儲內容」包括:
「 一、各國專利審查基準資料之蒐集、研究、分析。
二、專利相關資料之蒐集、研究、分析。
三、專利前案及相關技術資料檢索分析調查報告。
四、專利申請案之技術別依IPC規則賦予技術領域之五階分類。
五、專利申請案依IPC分類及技術關鍵字進行前案檢索之分析研究報告。
六、協助專利審查相關業務。」
(五)替代役:
1、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
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
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
2、另第4條規定,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2大類。本局除每年均向
內政部役政署申請一般替代役約18人協助光碟查緝工作外,自99年起進用研發替代役
100人,未來將投入協助專利檢索業務。
二、綜言之,本局從事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工作者,計有下列2類人員:
(一)正式職員:專利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
(二)聘用人員:約聘專利審查委員、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三、至國防訓儲專利助理及研發替代役男等人員,係居於輔助地位、協助處理專利相關業
務,且
未涉及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
爰均非屬專利審查人員範疇。
四、本案如尚有任何建議及疑問,歡迎來電查詢。
本局聯絡電話:(02)23767617張小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啟99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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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7.136
→ orsonplus:註:去信係以"專利審查委員"提問,官方回覆是用"人員" 08/09 13:55
推 VanDeLord:委員與人員,差一個字就差很多。 08/09 15:45
推 ipme:不是審查人員,還會是審查委員嗎? 答案夠明顯了吧! 08/09 21:06
推 Arie:對於"未涉及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這個說法有點疑義 08/09 22:59
推 Arie:總覺得前面國防役回文中,似乎隱喻國防役有處理發明之實審 08/09 23:02
推 hcchu:蠻有趣的,之前專利師法制定,代理人轉換條例落日時, 08/10 00:52
→ hcchu:就曾針對我們的身分是否適合取得代理人證書 08/10 00:52
→ hcchu:當時的結論就是有參與實審過程的才能取得代理人執照 08/10 00:54
→ hcchu:也就是說程序人員被排除在外 08/10 00:54
→ hcchu:那現在又說我們未涉及實體審查 那92年新型改制前 08/10 00:55
→ hcchu:我審的上百件新型加發明 G02C H05K的案子算甚麼? 08/10 00:56
推 hotwingking:這好比助教改考卷 教授打成績一樣 並不涉及給分數 08/10 02:45
推 raystar:智財局的回覆跟TIPO5566大大的說明一樣 08/10 08:07
推 lkw:檯面上跟檯面下的不同而已,官方答案一定都是這樣,但實際工作 08/10 10:41
→ lkw:內容跟對內解釋又是大不同,反正學到經驗就好,無所謂官方要怎 08/10 10:42
→ lkw:麼正名,退伍那麼久了,也不需要再靠那個光環做事,學長恭禧你 08/10 10:42
→ lkw:你升副所長,我可以抱怨一下你們業務小妹打電話來很沒禮貌嗎XD 08/10 10:43
推 hcchu:嗯 那是他們業務各自的話術 人家這套也招攬了不少生意 08/10 23:34
→ hcchu:就隨他囉 還請多多擔待:) 08/10 23:35
推 gaoba:就強者我朋友的理解 一、(四) 2. 六、協助專利審查相關業務 08/12 12:25
→ gaoba:恐怕是重點... 08/12 12:25
→ gaoba:而「三、...未涉及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 08/12 12:27
→ gaoba:恐怕不是事實..... 只能說IPO可能有他的難處 就別為難了 08/12 12:28
→ pofei:大多數的國防役都沒審過發明實審 有審過的也沒有多少件 08/17 09:41
→ pofei:有沒審過也不代表什麼 程度到哪裡聊一聊就知道了 08/17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