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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專利的進步性、新穎性不知道該如何判定呢? 大哉問 : 比如說一個專利 同一個概念下有兩種形式A和B : 會不會我申請了A了以後 又有人申請了B? : 這麼說好了 : 假設一個東西我設計外面有兩層可以起到輔助支撐的作用, : 但是一層也可以, : 這樣的話我申請兩層以後是不是還有人能申請一層的? 這是有可能的。 我先把一層稱為技術C,兩層與技術C高度相關,先稱為C2。 如果今天遞交的說明書裡面完全在寫C2如何如何,而未提到C的可能性 第三者(其他人)仍有可能以C為技術申請專利(參考台灣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3.5.4.2) 但是反過來說,如果今天遞交的說明書裡面已經寫了C也可以C2也可以 那兩種都已經被明確揭露,其他人就無法再以此申請(取得)專利 (還是可以申請新型,但是可以很輕易地舉發掉它) : 如果兩層的這個專利已經屬於我了、我昰不是對一層的這個專利擁有排他權? 這是否定的。 依據專利侵害鑑定理論的全要件原則,如果今天獲證的專利案中 申請專利範圍寫的是包含有兩層(需注意是包含或包括),第三者的產品僅做一層 未出現兩層則不構成文義侵害(不能直接抓到的意思) 但是仍有可能主張均等論(就是說他做的其實還是跟你一樣的意思) 但是均等論的使用難度比較高。 但是反過來說,如果今天獲證的專利案中 申請專利範圍寫的是C,包含有一層,而第三者的產品做了兩層 雖然做兩層但裡面還是有一層在,即構成文義侵害 可以直接抓他侵權 : 另一個問題是有關於進步性的 : 參考精華區的例子 : 比如說A專利在A國已經有新型的專利的(時間較早) : 但是在B國卻被B申請了 : 那個A是否可以舉發B申請的專利無效? : 若是B申請的專利範圍(不是使用)包含了A的專利是否也可以舉發B的專利無效? 這個問題包含了很多種可能性 試歸納如下 人員A,在B國,有已獲證(公告)的C專利 人員D,在E國,有已獲證(公告)得C'專利 (不同人,不同國提出的申請) 問題:C專利與C'專利一樣(C'的申請專利範圍都完全被寫在C的說明書內), A是否可據C舉發C'無效? 情況1 C案 提交申請 獲證公告 ↓ ↓ 時間軸----------------------------------------------------------> ↑ ↑ C'案 提交申請 獲證公告 這種情況下,答案是否定的。 情況2 C案 提交申請 獲證公告 ↓ ↓ 時間軸----------------------------------------------------------> ↑ ↑ C'案 提交申請 獲證公告 這種情況下,答案是肯定的。 問題:C專利與C'專利有點不一樣(比較C的說明書跟C'的申請專利範圍), C'多寫了一兩句話,A是否可據C舉發C'無效? 這種情況下,如果是情況2,那要看多寫的那些有沒有新穎性進步性。 問題:C專利與C'專利有點不一樣(比較C的說明書跟C'的申請專利範圍), C'少寫了一兩句話,A是否可據C舉發C'無效? 這種情況下,如果是情況2,那要看少寫的那些會不會產生新穎性進步性。 : 還有一個關於專利有無效用的問題 : 在進步性、新穎性的前提下 : 新型專利的有無效用要如何判定呢? : 假設A專利已經通過了 : 但是有人可以舉證在A專利通過之前就已經有人在用了 : 那麼A專利是否有效? 答案是無法完全否定的。 如果可以舉證的情況單單是有人在用,是無法據以舉發的。 必須還要舉證為公眾所使用或為公眾所知悉。 舉例而言: 技術A被申請專利。 證據B可以舉證技術A早已被工廠C所使用。 這種情形下,工廠內部使用無法證明公開或公用, 更明確地說,那是C他關在自己家裡用,跟C無關的人(非特定第三人)無法知道技術A 但如果是 技術A被申請專利。 證據B可以舉證技術A早已被工廠C做來賣。 這種情形下,公眾已經可以從C那邊購得產品而得知技術A, 可以證明技術A早已為公知公用,那就可以據以舉發他。 -- 謬誤之處,請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67.140 ※ 編輯: whitejoker 來自: 114.38.67.140 (08/13 02:08) ※ 編輯: whitejoker 來自: 114.38.67.140 (08/13 02:10) ※ 編輯: whitejoker 來自: 114.38.67.140 (08/13 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