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llow 其實挺不錯的阿
以IFPE 來說~這種分析答辯好寫到不行 抄抄美國的remark
以IHPE 更不錯 直接對照美國remark外 還省下提IDS~還統一方便管理
甚至當美國allowable時候 台灣只要照著修正就過
以審查員來說 節省時效 加速案件進行
至於引用錯誤或者各國法條不適用什~~我目前實際看到的比例其實不高
而且有不當引用部分不是更好?不管對IFPE IHPE 寫答辯稿還可以寫的理直氣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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