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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太熱躲在家裡把屁股坐大… 試歸納你的問題 情境: A公司的職員B寫了一份發明專利申請案C,並提送實審。 A公司的職員D(原PO)委請事務所E提送C案的加速審查。 事務所E表示C案被核駁機率極大,其原因在於: 1.實施過程不夠詳細。 2.結構關聯性不明確。 為供以下便於描述先建立前置基礎: C案中已經被寫出來的部份稱為C1 尚未被寫出來的部份稱為C2 如果委交事務所改寫C案會被寫成C' 問題: 1.若C案撤案改送C',則已經花的錢=捐獻國庫? 2.若C案續行且被核駁,可以再送C'或C"的申請案嗎? 3.(任一)申請案中,詳細程度與明確程度的標準何在? 4.是否有鑑定C案的管道? 私人見解: 1.不完全泡湯。有兩種情形: 如果在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函之前撤回,可以退還實體審查費(大概是NT7k)。 (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二條之一) 如果C'案主張C案的國內優先權,印象中智慧局的長官們答覆這種情況是不退費的。 但如果主張國內優先權,就算不退費,C案仍有其法律效果,也不能說是完全泡湯。 2.那有兩個重點,C案是否被公開、C案與C'兩案是否有實質上的差異。 如果C案續行且被核駁,在C案申請日後15個月內撤回(在加速審查之下似乎有可能?) ,C案仍不會被公開,亦即不影響後續其他案件的新穎性、進步性。 如果C案續行而被公開,日後再遞交C'申請案,C案將成為C'案的先前技術,且高機率 成為核駁引證文件。但如果C2本身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而C'又將C2納入的話,那C' 還是有可能被核准。 3.所謂的詳細,我認為是指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專利法第26條第2項) 是指說明書所載內容必須達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據以實施的程度。 簡單來說,就是其他公司看到C案的申請書之後,就可以做出C案中的東西, 而且可以獲得C案中所聲稱的使用效果。 但是!審查的人不是其他公司而是委員,所以上面這句應該改成這樣比較實際 簡單來說,就是委員看到C案的申請書之後,可以依想像做出C案中的東西, 而且可以獲得C案中所聲稱的使用效果。 所謂的明確,我認為是明確揭露而能瞭解其內容。 是指說明書所載內容必須達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能瞭解其內容的程度。 一般來說,只要你是用中文寫的,而且盡量寫清楚,整篇下來,大多人都能看 得懂,事務所為什麼會說C案不明確呢,大概是遇到這些情形: 1.很多時候在描述東西的時候,我們並不是很想寫的那麼清楚,或者有時候RD 跟老闆想把一部分當成營業秘密,壓根子不想寫清楚,那就會造成語意模糊 ,甚至前後矛盾。 舉例來說,我今天發明一個杯子的握把,超好用,因為他某個地方有凹槽, 而這個凹槽位於一個特殊的位置,凹槽跟另一個東西有特殊的相對位置關係 這時候我可能想把這個特殊的相對位置關係當作我的營業秘密,所以我只在 說明書寫『我的杯子的把手上面有一個凹槽,而且這個把手超好用』。 問題就來了,並不是有凹槽的把手就超好用,於是造成不明確,一般人看了 這份說明書,並不能瞭解為什麼超好用。 也就是說,達成這份專利的重點的功能所需要的特徵並未被描述出來,或者 未被清楚地描述出來。 2.有的時候基於某些原因,專利說明書並沒有把某些特徵描述清楚,造成部分 特徵可以有多種解讀方式,甚至是前後矛盾。 舉例來說 說明書『這份專利提供了一個杯子,該杯子包括有一個本體及一個把手,該 把手成形於該杯子,而且該把手的頂端是平的』(以上是我即興杜撰,如有雷 同純屬巧合) 說真的,這寫的很糟。 首先,把手是杯子的一部分,把手卻成形於杯子,所以把手也有可能成形於 他自身,前後矛盾。 其次,把手的頂端是平的,此類的東西通常都是不夠明確的,請看下圖: ┌───┐ ┌─\ ┌───┐ ┌┤ │ │ `┤ │ │ \ / \ \ / └─\ / └─-─\ / └─┘ └─┘ 兩個把手的頂端都是平的,但說明書是不是要同時包括這兩種實施例,很難說 至於明確的標準在哪裡,大體上,沒有上面的問題,中文又不要寫的太糟, 應該就還可以。 4.鑑定C案的管道你已經使用了,就是找事務所幫你看,但事務所有利益考量,信不信只 能靠你自己判斷,但是非專門的從業人員要寫出一篇漂亮的專利,同時兼顧上面的東西 就已經很難了,更不說還有一些其他東西要注意。 再者,就是靠人脈找認識的相關從業人員幫你看。 再者,就是花錢找專利審查委員幫你看(續行申請)。 -- 謬誤之處,請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67.140 ※ 編輯: whitejoker 來自: 114.38.67.140 (08/14 16:54)
jody893011:寫這篇專利的是前專利審查委員 08/14 19:51
jody893011:就我所知 應該是研發部不想寫太多 08/14 19:51
jody893011:依我的經驗看來 其實核心重點都有點到了 08/14 19:51
jody893011:我們老總甚至還不太滿意 想撤一些資訊回來 08/14 19:52
是我誤會了 我以為是指公司的已離職職員 在此我無意詆毀任何人或職業 但我認為這原本就是術業有專攻的事情 就好像葡萄酒評論家不見得能釀出好酒,小說評論家不見得能寫出好小說 審查過專利也不見得能寫出漂亮的專利 既然如此,你何不將事務所的說法提供給前專利審查委員 問問看他的想法
VanDeLord:很多研發搞不清楚專利的本質,才會又想申請專利,又想完 08/15 00:15
VanDeLord:全或盡量減少揭露技術特徵,最後把技術內容搞的四份五裂 08/15 00:16
VanDeLord:像這種案我會尊重研發意見送,反正收到OA就知道問題, 08/15 00:17
VanDeLord:基本上應該先充分告知撰稿人員後再表達需求(在最少接露 08/15 00:19
VanDeLord:的情況下取得專利),不過這一塊都是研發自己先評估後再 08/15 00:19
VanDeLord:給IP , 研發跟IP間的互信建立對屬於IP初創公司可能還是 08/15 00:21
VanDeLord:需要解決的大問題 08/15 00:21
我認為這很像一份合約,與政府簽訂的合約 合約內的權利是專屬排他權 義務是技術揭露與規費 人總是想要拿大一些的權利而不想盡義務 ※ 編輯: whitejoker 來自: 114.38.71.130 (08/15 11:03)
jody893011:我曾經跟我們老總講過 專利人總想啥都不揭露 08/15 12:08
jody893011:但是保護卻樣樣都要 我告訴他這是不可能的 08/15 12:09
jody893011:你不清楚的描述保護專利的範圍 人家怎麼避免侵犯你 08/15 12:09
jody893011:那個審查委員去世了 08/15 12:10
jachan:簡單講 在充分揭露的前提下 有寫有保護 沒寫沒保護 08/15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