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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導入復權規範  為鼓勵創新、保護研發之成果,增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而未於申請時主張 優先權、視為未主張或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生失權之效果者,准其申請回復之機制 。又回復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原專利權消滅後至准予回復專利權公告前,以善意實施 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修正條文第條29條、第52條、第59條及第72條) 以上為將通過之新版專利法 對延誤繳納年費的規定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在新法實施前 現行實務上 有沒有哪個判例是於該補繳期間實施卻需付權利/賠償金的?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KyotoHot:科 A_A 10/07 11:09
car: 我也想知道 XD 這問題上次不是在本板討論過 10/08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