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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急需法律專家解答 我有朋友再去美國時買了小朋友的玩具回來 因為該品牌在台灣賣得非常貴 但是是時尚美國價錢很低 最近他接到台灣另一賣家的威脅信 1. 聲稱 該品牌已經在台灣被他註冊著作商標權 2. 該公司為該公司的獨家代理廠商 所以要對我朋友採取法律途徑 但是我朋友看網路上很多人再販售比如TOSHIBA的商品 也不是獨家代理商 覺得很困惑 自己到底觸犯什麼法律? 另外台灣可以允許把TOSHIBA這種公司名稱註冊變成專用的嗎? 對於這種威脅性的言語 他可以做些什麼回應? 請懂相關法律得專家幫忙回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52
car:商標:國際耗盡(商30II),專利:(有爭議)國際耗盡,著作:不可 11/22 00:03
car:所以自美國如果確定是合法取得非仿冒品,就不必管台灣代理商 11/22 00:04
car:將美國採購證明/對方信函留著,頂多會被補繳課稅,不會有商標問 11/22 00:09
car:題, 以上供先生參考 11/22 00:09
supersale:推樓上熱心! 11/22 00:40
KyotoHot:我也想要賽格威當玩具XD 11/22 01:10
kaikai1112:把TOSHIBA這種公司名稱註冊變成專用<---馳名商標 11/22 07:19
kaikai1112:基本上是不行的........ 11/22 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