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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通通樂(誤) 根據敝所解釋及對外公告 sipo 那邊的規定 其實在先申請案如果是台灣案,申請人國籍是沒有限制的 但如果後案為大陸案,並要主張台灣案優先權, 必須該大陸案申請人至少有一為台灣國籍才行 這段其實是這樣解釋的(茶) 當然也是有應對的方法 只是就頗麻煩這樣...XD 以上請參考,有錯並請指正,謝謝囉~~~ ※ 引述《m1a1n1 ( )》之銘言: : 聽說幾天前IPO曾找了幾家大型事務所通通氣(還是通通風?) : TIPO對於台灣案主張大陸優先權會遵循WIPO互惠原則 : 但SIPO對於大陸案主張台灣優先權竟有申請人國籍的限制 : 亦即台灣案申請人之一必須是台灣人或大陸人 : 因此對於國外申請人(無台灣籍或大陸籍)先在台灣提申的專利案 : 之後在大陸申請時似乎無法主張台灣優先權 : 不知消息是否正確? : ※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銘言: : : TIPO....首頁連結 點進去 : :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878 : : 核釋受理大陸地區專利、商標優先權之規定 :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 : 發文字號:智法字第09918600590號 : : 主旨:配合「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中華民國99年9月12日生效,於協議 : : 生效日起第一次在大陸地區依法申請之專利、商標申請案,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起, : : 得依專利法第27條、商標法第4條規定主張優先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2.19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