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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pdonkey (未來的漫畫家)》之銘言: : 想請問各版友 : 原說明書 : claim 1.一種XX,包含A和B,其中B具有c和/或d. : 初審審查委員說c跟d為彼此性質不相類似的擇一形式界定,致申請範圍不明確,並用引證 : 來證明"XX包含A和B,其中B具有d"早已是習知的,於是申復時就把d拿掉, V1.CLAIM包含 A+B+C+D 以及 A+B+C OR A+B+D 在此放棄 A+B+D 以及 A+B+C+D 然而 A+B+C應為原申請權利範圍所主張的部份 應不存在實質擴大之情事 原po應該把claim1分成兩個獨立項 反正3年前的案子加claim不用加錢 XD : claim 1.一種XX,包含A和B,其中B具有c. : 然後審查委員說這樣請求範圍乃實質擴大 @____@(初審核駁審定) : 請問這樣的狀況如果提再審,還有可能會過嗎>< 審核委員可能認為C 未明確排除D而予以核駁 然而 其己主張C及D為所屬不同範疇 其主張並不合理 就現階段資料看來 我覺得並不存在實質擴大的問題 以上 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36.169
kaikai1112:而且審查階段 那有在論有沒有實質擴大........ 12/13 07:17
kaikai1112:要論的是 說明書支不支持...... 12/13 07:18
piglauhk:此應為修正 無64條的適用 (  ̄ c ̄)y▂ξ K大明鑑 12/13 09:02
nw4m:審查階段沒有論實質擴大? 專利法第64條就是在論實質擴大 12/13 10:02
akirajacky:Art. 64講的是更正吧@@? 12/13 10:36
nw4m:難道更正之後,是不需要審查? 12/13 10:53
piglauhk:N大 修正指的是核准專利權前對說明書的改變行為 12/13 11:09
piglauhk:更正是核准專利後對說明書的改變行為 12/13 11:10
piglauhk:專利法第64條只限制核准後對的實質擴大行為 12/13 11:13
piglauhk: ^申請權利範圍的 12/13 11:13
nw4m:任何的修改 不是申請人、發明人、代理人說的算 12/13 11:28
nw4m:是需要審查之後核准才算數 12/13 11:29
tipo5566:有核駁不准修正嗎? 12/13 11:36
ssrv:我想他會核駁審定是因為本來就已經不明確,且引證案已打掉B有d 12/13 11:56
ssrv:拿掉B具有d,並非代表本案就一定會過 12/13 11:56
ssrv:選擇B具有c,需再自行判斷是否還是不明確並要加以限縮 12/13 11:57
ssrv:若一樣還是落入不明確, 很可能就是審定了 12/13 11:57
waderu:同意 12/13 15:02
kaikai1112: nw4m 大 要玩文字遊戲請自便 恕我不陪了......... 12/13 20:40
kaikai1112:如果大家都看得懂 只有你看不懂.... 那我也只能說sorry 12/13 20:41
hantang:看不懂n大的想表達的 12/14 08:16
ks99flame:同意樓上 12/16 14:03
ssrv:n大應是指並非更正就一定准 因須經過專利專責機關來核准 12/16 14:46
ssrv:也是有更正不准的情況 光講審查階段 以下這些應都包進去了 12/16 14:46
ssrv:實審 再審 公開前審查 文件齊備審 更正審等等... 12/16 14:47
ssrv:因為是否超出範圍、實質擴大、變更專利範圍都須再次判斷 12/16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