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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n777 ()》之銘言: : 根據審查基準寫得「為避免重複記載相同內容,使請求項之記載明確、簡潔, : 得以引用排序在前之另一請求項的方式記載獨立項。」 : Q:我想請問還有什麼情況之下會使用引用記載式獨立項寫法撰寫? 為了賺點字數 減少爭議 以及最大化申請權利範圍 記載式獨立項通常不在選擇之列 : Q:會為了符合單一性而使用引用記載式獨立項嗎? 不會 弊多於利 記載式獨立項 在我看來除了能獨立主張外 其跟附屬項是一樣的東西 : 另外基準有提到三種用法: : (1)引用另一不同範疇之請求項 : (2)引用另一請求項中之次組合 : (3)引用另一請求項中之部分技術特徵 : 〔申請專利範圍〕 : 1.一種具有特定形態之公螺牙之螺栓,…。 : 2.一種配合請求項1之螺栓而具有該特定形態之母螺牙之螺帽,…。 : 1.螺栓可以單獨主張。 : 2.螺帽可以單獨主張嗎?只做螺帽有辦法抓嗎? 可單獨主張 ,有 (claim 2的標的為螺帽,明顯與claim 1 不同,於此,claim1螺栓之相關說明 為claim 2之實施環境或前言preamble,僅此而己。) : 3.螺栓+螺帽可以一起主張嗎? 可以分開主張 為什麼要在一起? : 4.若是螺帽不能單獨主張,是不是就別放在同一樣申請? : 5.那次組合這種寫法的使用時機是?用這種寫法會不會影響權利的主張? : 6.題外話,符合單一性,具有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如插頭跟插座、鎖具跟鑰匙)在主張 : 權利的時候, 是不是會有同樣的問題發生?如插座不能單獨主張? 視權利項保護標的 都可以單獨主張。 : 有點搞混了,麻煩先進們幫小弟解惑一下,謝謝! : 另外,引用記載式獨立項在各國的解釋為何?我只知道台灣視為獨立項,歐盟視為附屬項 : 其他如越南、泰國、馬來西亞、印尼等國有前輩有實務經驗可以分享的嗎? : 我有從公報找到幾種不同類型的寫法,不知道適不適合貼上來討論。 實務上。不太會用這種寫法 大不了多copy paste 一次 XD 若上述見解有誤 請各位高人提點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1/05 16:16)
forcomet:僅是preamble? 不是吧~螺栓的部份也會造成限制.. 01/06 22:05
piglauhk:實施環境會限制權利範圍沒錯阿 =口= 01/06 23:46
barley:preamble不必然會限制claim 審查中大多如此 但審判就未必 01/07 02:38
barley:可參考RIM v. NTP案 01/07 02:39
forcomet:審查中preamble不會是限制 上法院的話就幾乎會是限制 01/07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