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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體來說架構是: : 1.一種XXXX,包含A,B,C及D. 一種桌子,包含腳A、腳B、腳C及腳D; : 2.如1,其中A包含a1,a2,a3及a4. : 3.如2,其中a1包含a11,a12,a13及a14. : 4.如3,其中a2包含a21,a22,a23及a24. : ... : n.如n-1,其中an包含an1,an2,an3及an4. <=到此,與A有關的零件終於全講完了. : n+1.如n,其中B包含b1,b2,b3及b4. <=開始講B. : (以下依此類推) : 我第一感覺是這樣寫不好,因為整篇項次就是順順的後項附屬前一項,這樣範圍真的太小了... 想清楚 其實一點也不小 各個元件均可以分別的自由限縮 若未見A1的引證案則A1開頭的完全不用限縮 只限縮相關的部份 而實務上審核委員一看到這種CLAIM 大多係以 進步性 OR U.S.C.103 待候 很歡樂的 (  ̄ c ̄)y▂ξ : 這寫法是正常的嗎??是不是寫成下面這樣會比較好?? : 1.一種XXXX,包含A,B,C及D. : 2.如1,其中A包含A',B包含B',C包含C',D包含D'. <=A'較a1上位 : 3.如2,其中A'包含A'',B'包含B'',C'包含C'',D'包含D''. 這種寫法理論上沒辦法最大化答辯時的權利範圍 但看上去比較有誠意 嗯 我來鬧的 v( ̄︶ ̄)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37.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