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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假如有個產品同時取得: 新型、著作權、商標權(如某飲料的曲線瓶) 那假如有人模仿了這個曲線瓶,而品牌商標亦有近似混淆之虞, 那專利法85條、著作權法88條、商標法63條的侵害賠償計算 會怎樣處罰呢?是擇一嗎?還是分別論處?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7.22
car:可參考 "智慧財產權間重複賠償問題之研究" 碩士論文 02/02 01:07
car:大意是說法定賠償額易生重複計算問題,但似乎國內無人主張減除 02/02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