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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kke (合理化勒索)》之銘言: : 請問,假如有個產品同時取得: : 新型、著作權、商標權(如某飲料的曲線瓶) : 那假如有人模仿了這個曲線瓶,而品牌商標亦有近似混淆之虞, : 那專利法85條、著作權法88條、商標法63條的侵害賠償計算 : 會怎樣處罰呢?是擇一嗎?還是分別論處? : 謝謝各位。 專利己去刑化 故應無處罰一詞的適用 權利人得分別"求償" 另外 曲線瓶的外觀應該比較像是新式樣專利 跟商標應該沒什麼關係 <( ̄▽ν ̄) 著作權法嘛 請見著作權法 罰則很清楚 商標法同。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2/01 14:53)
wakke:我是看課本的案例 好像是因功能性設計取得新型跟商標 02/01 15:47
Jester:特殊設計的瓶子是有可能取得立體商標權的喔~ 02/01 20:30
maddercat:曲線瓶因長期使用而具有識別性 取得商標權 02/02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