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yotoHot:還是可以申請阿 只是不會過就是了 03/05 11:43
→ Xkang:但是如果內容有不一樣哩?? 03/05 11:55
推 snoopyrah:有去弄新穎性優惠期嗎 03/05 12:04
推 piglauhk:阿就如s大所言 新穎性優惠期主張一下便是 03/05 12:53
→ KyotoHot:不符合主張要件唷 揪咪>.^ 03/05 14:39
→ forman:可以去當業務囉 03/05 14:46
→ escaflone:新穎性的要件還要問所內工程師才知道,專利這門學問 03/05 16:36
→ escaflone:也太廣博了吧! 03/05 16:36
→ Xkang:我本來想自己寫,不過沒寫過怕寫壞掉...所以還是委託國內部寫 03/06 00:24
→ Xkang:等他們寫完再會稿就好(就算之後有利益也是大學在賺,我只是 03/06 00:26
→ Xkang:掛個發明人的名罷了) 03/06 00:26
推 VanDeLord:看有沒有利用專利申請科專計劃,如果有,發明人至少都可以 03/07 08:51
→ VanDeLord:拿到40%(計劃核過金額)我認識的學校大部分都這樣,不過依 03/07 08:53
→ VanDeLord:學校不同而有增刪比例金額,發明人其實是可以靠專利科專 03/07 08:54
→ VanDeLord:計劃賺到錢 03/07 08:54
→ nw4m:系圖和圖書館都可以閱覽你的論文(限館內),一樣視為公開. 03/10 13:04
→ nw4m:除非有辦法證明你的論文在圖書館上架之後沒有任何人去 03/10 13:04
→ nw4m:翻閱過. 公開不僅僅只限於網路上找得到才叫公開.你畢業 03/10 13:05
→ nw4m:論文上架若超過半年,能否主張新穎性優惠期應該很明顯了. 03/10 13:05
推 piglauhk:n大 新穎性的喪失要件不以實際有人翻閱為必要唷.. 03/10 14:15
→ piglauhk:申請前先見於刊物才是要件 (  ̄ c ̄)y▂ξ 03/10 14:17
→ nw4m:哦? 是這樣? 那你可能要多上幾次智財法院 看看法官是怎樣認定 03/10 14:42
→ nw4m:刊物? 若是公司內部自己內部不對外發行的每期技術刊物 基本上 03/10 14:42
→ nw4m:也可能不被視為要件 你對法規的認知可能要再加強一下 03/10 14:43
推 piglauhk:謝N大指教 有相關案例可以分享一下嗎 03/10 16:24
→ priv:上課的老師說以能不能為公眾所取得為要件 03/10 17:32
→ priv:公司內部的刊物公眾無所取得所以不算 03/10 17:33
→ priv:在圖書館任何人都可以取得,有沒有人翻閱不是重點 03/10 17:33
→ priv: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3章2.2.1先前技術節中提到 03/10 17:38
→ priv:能為公眾得知,指先前技術處於公眾有可能接觸並能獲知該技術 03/10 17:38
→ priv:之實質內容的狀態。 03/10 17:39
→ priv:這邊的「有可能」應該和是否有人接觸並得知是無關的 03/10 17:39
→ nw4m:那你就挑戰你的老師,你跟他說,今天若圖書館的工讀生正將刊物 03/10 18:17
→ nw4m:文獻一上架(旁邊亦有監視器佐證),你馬上看到後就馬上借出(論 03/10 18:17
→ nw4m:文在國外是可以借出)然後一直辦續借持續6個月 (上面也有蓋借 03/10 18:18
→ nw4m:閱時間-年月日時分),基本上你可以證明沒有人翻閱過. 文獻處於 03/10 18:18
→ nw4m:公開狀態,但若可以舉證絕對有沒有人翻閱過,或旁邊有監視器照 03/10 18:18
→ nw4m:到從來沒人去動過這本書, 這種公開基本上是沒啥效力.之前 03/10 18:19
→ nw4m:理x某大律師曾這樣抗辯過,法官是採信的.有沒有人翻閱: 03/10 18:19
→ nw4m:絕對是個重點! 03/10 18:19
推 piglauhk:那個嘛...其實也是要看法官心証 確認有沒有符簽到表算 03/10 18:33
推 piglauhk:不算接觸 館員算不算公眾 都嘛是爭點 都可以吵阿 03/10 18:35
→ piglauhk:另外 請教一下N大 有沒有該案的任何提示可以提供一下給後 03/10 18:36
→ piglauhk:輩 好學點東西 03/10 18:36
→ Xkang:抱歉 我笑了 不要打偶~~~ 03/10 19:20
推 kaikai1112:法官最大 orz...... 能贏最大............ 03/10 19:47
→ kaikai1112:上面不就出了個 拿侵權項數來除賠償金的法官..... 03/10 19:49
→ kaikai1112:官大學問大阿.........大家學著點...判例耶.... 03/10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