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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 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 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 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 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 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 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 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 哲學的義務,是去除因誤解而生的幻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8.231